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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工程签订虚假合同 套取公款索贿280万元

2014年08月12日 13:35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利用负责专用线管理、维修的职务便利,编造工程和虚构合同,42岁的汪茂胜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套取工程款278万余元,同时还向业务单位索取贿金5.5万元。日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汪茂胜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案发前,汪茂胜任上海铁路局徐州工务段工程师,负责地方专用线的管理和维修工作。2008年、2009年间,汪茂胜以领导安排年底预留工程款、帮助工务段解决费用等为由,要求两家企业与工务段签订虚假合同,先后套取工程款19.8万元、5.6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汪茂胜多次谎称某铁路公司是工务段下属单位,分别蒙骗江苏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专用线产权单位与工务段签订合同的同时,另与该铁路公司签订维修施工合同。上述14家单位付款后,汪茂胜便指使未实际施工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杨某等虚开发票,从中共套取钱款250多万元。
  此外,汪茂胜还在2011年春节前以替单位解决费用的名义,分别通过走访、打电话等方式,向明达工贸和龙腾公司负责人索要费用。明达工贸将3.5万元、龙腾公司将2万元汇入汪茂胜的银行账户。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汪茂胜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以欺骗手段侵占公共财产、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汪茂胜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
  据此,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判决后,汪茂胜提出上诉。上铁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郑妍)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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