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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工伤新规的制度善意充分释放

2014年08月21日 11:04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评论员 庹新岗

  最高法20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顺路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详见本报今日A1版报道)

  虽然早在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中便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然而一直以来,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如何认定工伤仍存在争议。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工伤新规,对工伤认定进行细化,给广大职工一个惊喜,也为工伤保险制度完善提供了新思路。

  与现有规定相比,新规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界定充满了人情味。从此,在工伤认定中,员工的上下班路线,可以是单位和居住地的“两点一线”,也可以是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往返;上下班时间也不再有硬性规定,只要理由正当,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顺道看父母,接送妻子、子女放学,甚至顺路买菜,扛煤气,都可以被囊括在内。可以说,在新规中,我们看到的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法规对于劳动者的关怀。而一目了然的规定,既让员工维权时有法可依,也让用人单位推卸责任没了空子可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如果拉长对新规审视的视线,则更能看出制度完善透出的善意。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必须是在“必经途中”发生的事故;2011年修订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删去了“必经途中”;此次新规,更是提出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新概念,在渐行渐改的过程中,法规的限制条件逐渐减少,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维权成功率,将更多的主动权置于职工手中。

  新规对于工伤认定的开放态度固然可让职工受益,但也将给一些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带来赔偿压力。之前,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不严,认定程序复杂,给职工维权带来了阻碍,也让一些用人单位“没出事万事大吉,出事了推诿扯皮”,劳动者成功维权的案例并不太多。如今,面对日益增大的工伤认定概率,想必用人单位拒赔的“胆气”也将会日渐消散,并最终倒逼更多用人单位参保。

  然而新规只是对工伤认定进行了界定,归根到底,工伤认定最终要落到经济赔偿上来,因此现行的做法或许将让新规效用有所折扣。工伤保险补偿金来源自工伤保险基金,而现在我国的保险基金面临着“有钱无处花”的窘境。一方面,去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615亿元,支出482亿元,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996亿元,结存可供两年支出;另一方面,“严格”走程序让一些职工受困于工伤认定和补偿程序复杂,申请时间长,补偿款难以及时到手。这样缩手缩脚的做法使基金不能得到充分利用,既妨碍了工伤保险制度发挥效用,也是产生劳资纠纷的重要原因。

  设立工伤保险制度,无非是给广大职工一个保障,在遭遇意外时,雪中送炭。希望今后在工伤认定中,劳资双方都能充分考虑正当性和合理性,少一些纠纷,如此,较为宽松的立法理念就更值得期待。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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