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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将对公开退票成本上诉 称定价权属铁总

2014年09月22日 10:57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国家铁路局官方微博9月20日中午发布消息,关于董正伟诉退票成本等信息公开一案,国家铁路局已依法提起上诉。相信法院会充分尊重客观事实,依法公正审理,也希望媒体客观公正予以报道。

  今年4月,北京律师董正伟不满退火车票被扣20%退票款,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过程中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4月22日,国家铁路局以不属于公开事项为由,拒绝了董正伟的申请。4月28日,董正伟就此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国家铁路局的答复违法,并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8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要求国家铁路局重新答复。

  董正伟认为国家铁路局是火车票退票费的主管和制定机关,再加上一审铁总败诉,进而认定其有义务和应该公布这一信息。董正伟表示,国家《铁路法》规定的国家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退票费率正是客货运杂费的一种,而改革后的国家铁路局无疑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董正伟同时表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明确列明“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的权力属于国家铁路局。

  9月19日下午,董正伟收到上诉状,一审败诉的国家铁路局在诉状中坚称自己“没有定价权”,定价权属于铁路总公司,所以不存在“公开信息”这一职责。国家铁路局认为,今年2月14日其网站发布的《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包括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等内容中,明确标明该权力只是“暂列”而已,事实上并不具有“定价权”。

  但董正伟表示,根据《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明确列明“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的权力不是“暂列”。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董焰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火车票价格虽然由铁路总公司来公布,但实际上也是经过国务院审批的,铁总是企业,国家铁路局和交通部是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惯例,行业主管部门是有责任对相关价格问题进行解读的。“但价格属于政府部门的敏感问题,所以很多政府部门不愿意公开。”

  目前北京市一中院将继续审理此案,具体结果也会审理后向大众公开。

  在董焰看来,现在5%-20%的阶梯式退票费制度是比较合理的,但20%的费用有些太高了,这一价格可能更多地考虑了政府部门和铁总的利益,是不合理的。

  有业内人士也表示,平息此次“火车票退费信息公开”争议,需要国务院编制部门等及时站出来,并以此为契机,对铁路客货运杂费权力等的承接机关等信息进行再审视、解释和授权。 (记者 肖玮 孙丽朝)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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