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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事业单位拒绝统计调查最高拟罚20万

2014年10月16日 07:4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京华时报讯 (记者孙乾顾梦琳)《北京市统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北京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民意,企事业单位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最高拟处罚20万元。

  以统计机构数据为准

  送审稿规范了涉及数据统计的各个环节对象的责任和义务。其中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制订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频率等内容,并按照计划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公布机关应当对公布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针对此前出现的统计数据“打架”的现象,以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此外,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公布的统计资料保持一致,并注明资料来源。

  建立数据解读机制

  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数据平台,归集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统计数据,实现统计信息共享。按照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统计调查结果,开展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测评价,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对此,北京市法制办表示,上述要求旨在建立数据解读机制,要求公布统计数据说明数据来源、调查范围、指标概念、调查时间等是为了提高数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此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有效开发利用社会信息资源。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应当提供政府统计部门所需的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信息数据。

  虚假统计资料将公示

  送审稿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拒绝接受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或阻碍统计检查,以及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和物质利益,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而对于接受统计调查的单位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等行为,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袁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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