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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公款牵出案中案 受害人为被告人做证

2014年11月05日 09:3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戴晓晓 通讯员/王东兴)深圳一家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用于日常消费和挥霍,为了填补亏空,又以公司的名义虚构事实,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填平公司账目,并侵占公款用以还债。经审计,陈某俊共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80万元。4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案件还原:挥霍公款牵出案中案

  检察机关指控,陈某俊为原深圳市宝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12年至2013年10月,陈某俊将公司的资金用于其日常消费和挥霍,导致公司资金出现亏空。经审计,陈某俊共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80万元。

  为填补公司亏空,陈某俊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填平公司账目。其中2013年4月,陈某俊虚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从朋友郭某合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

  此后,陈某俊又多次虚构公司需要垫支工程款、公司老板需要钱、公司老板的孙子要摆满月酒等各种理由,以公司的名义从四人处共骗取借款人民币共计450万元,并将公司的一张空白支票和公司的一辆奔驰车抵押出去。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直击:受害人为被告人做证

  昨日在法庭上,陈某俊对职务侵占罪当庭表示认罪,但对涉嫌诈骗的指控予以否认。陈某俊辩称,借款应当属于民事借贷关系,不是诈骗罪。对于其中高达1500万元的一笔借款,陈某俊辩解道,他与借款人郭某合是10多年的朋友,最近一次借的1500万元是在拿到借款后,补签的借款合同,盖的是公司公章,并不是他伪造的,签名是他复印老板的签名。

  昨日,受害人郭某合作为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为陈某俊作证。郭某合称,他与陈某俊的借款行为属于民事借贷关系而非诈骗。郭某合称自己与陈某俊是多年好友,与陈某俊的公司有过一次业务往来,其公司老板当着他的面说公司的很多事情都由陈某俊负责,所以后来陈某俊以公司名义来借款时,郭某合没有与公司老板商谈就借给了陈某俊。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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