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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原料伪装成“增白剂”发往广东清远并销售

2014年11月05日 09:4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张俊 通讯员/钟莹莹)11月4日上午,近年涉及人数最多的涉嫌制毒贩毒案在清远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莫某波等17名被告人因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窝藏毒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堂受审。庭审当天,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就有二十多人,另有七十多名群众到庭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莫某波、潘某乐、李某雄、黄某光、钟某富、黄某华等6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氯胺酮而为其提供制毒原料,构成制造毒品罪。上述六名被告人还与张某永、莫某峰、付某龙、廖某庆、潘某顺、何某军、李某军、刘某中、王某菊、徐某、廖某欢等11人非法买卖制毒原料,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其中,2011年初至2011年10月期间,莫某波从张某永处购买约40桶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约1000公斤,并将其中20桶约500公斤通过潘某乐卖给黄某光;2011年10月及2012年9月,莫某波与潘某乐等人分别在河南省平舆县和安徽省宿州市租赁厂房作为生产盐酸羟亚胺的工厂,与李某雄等人分工合作,在2012年、2013年春节前后共生产出约1600件盐酸羟亚胺共约40吨,用“增白剂”字样的包装袋伪装。莫某波安排采用前车探路、后车跟进的方式将生产出的盐酸羟亚胺运回清远,由潘某乐通过黄某光等人非法销售。2013年,约99件盐酸羟亚胺(每件25公斤,共约2475公斤)被非法卖给傅某来、林某球(均另案处理)等人制造毒品,共制出氯胺酮约1290公斤。

  公诉机关还指控何某军保管莫某波用毒资购买的房屋的房产证及储蓄的存折,构成窝藏毒赃罪;被告人潘某乐非法获得一支铁质外壳手枪和2发子弹并藏匿于鸡舍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庭审过程将持续多天。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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