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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关键战

2014年12月02日 13:28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编者按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提出17年后,中国经济艰难转型,新一轮改革全力推进,落实依法治国行至历史新关口。今天,我们正在通往“法治经济”的路上,探讨法治如何为社会主义经济保驾护航,社会主义经济如何提速中国法治建设与完善, “从人治走向法治,从规矩走向契约”怎样真正融入市场经济的每个细胞,是本系列策划报道的立意所在。

  侵权、起诉、打官司、赔偿、再侵权、再起诉……多年来,人们印象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似乎都在按照同一个“套路”打转。在四中全会《决定》公布后仅一个多月,人人影视等字幕组网站的关闭风波、优酷网《追气球的熊孩子》视频创意纠纷等事件,再次让人们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急切希望频繁被政府提及的依法治国能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率先破题,从法制的角度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创造出符合当前国内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一个新常态。

  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关键战

  日前,由于相关部门加强了对盗版侵权的整治力度,成立了近15年的射手网以及国内“巨头级”影视字幕组人人影视两大网站遭遇关闭命运,被要求清理无版权的内容。这场风波虽然多少遇到了一些不理解,但却被国内法律界称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完善的关键一举。

  在四中全会《决定》中不难发现,政府本轮强推的依法治国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立,也确实被摆在了一个非常显眼的位置上。《决定》中,知识产权等产权保护甚至被我国规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基本导向原则的首要一项,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被单独提出放在创新产权制度的内容之中。“视频网站曾经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最泛滥的领域,此前,我国对视频网站违法行为治理已到后期,从字幕组网站被关停案件本身来看,四中全会后,国内视频领域加速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筛查,政府对盗版侵权的‘围剿’终于进入了字幕组这个最后的阵地。”经手过大量知识产权案件的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表示。

  对于“字幕组事件”,朱立新分析称,即使字幕组强调自己是在受众之间做纯公益性质的视频分享,但该字幕组网站利用点击率通过广告收益获利确实已经掺有商业成分,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而且字幕组对于影视作品的传播也难被判定为“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势必会影响这些作品在我国境内播映、发行等收益。

  应需求而变化的保护制度

  其实,北京商报记者从人人影视之前的字幕组成员了解到,早在她多年前参与字幕组翻译工作时,就有原字幕组成员提出过字幕组传播影视作品行为可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但由于前几年各大视频网站大量更严重、直接的侵权让相关部门无暇旁顾,因此也让字幕组生存至今。“更重要的是,由于国内视频网站从国外电视台等权利人方购置版权成本较高或受到相关部门限制,因此只能有选择性地引入,在大量的市场需求难以被满足的情况下,片源十分丰富的字幕组近年来依然‘过得很好’。”

  与字幕组是源于市场需求产生、又源于市场发展而逐渐消逝一样,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保护制度也是随着我国市场发展而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这道‘围墙’的高与低、薄与厚都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调整,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是会有所限制的,因为市场主体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模仿、借鉴甚至仿冒等低层次工业化进行,自主知识产权量并不多,而当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市场主体又需要高级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范市场。”朱立新坦言。

  具体而言,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解释称,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封闭性的,是排斥利用的,而开放获取共享是公益性的,有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过度将与公众利益相违背,双方需要达到一定的平衡,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鼓励自有技术的创造,但由于部分产业自有技术拓展空间不大,更多的是原有知识产权基础上进行调整、改造、升级,如果长期对根基性的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市场就会形成垄断,不利于其他开发者参与其中进行进一步创新。

  法律调整还需顾及利益平衡

  依法治国,除了更大力度地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法规需要尽快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做出调整。

  朱立新分析称,从字幕组事件本身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在对版权的“合理使用”上规定得很抽象,很可能导致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判定行为是否侵权。“比如人人字幕组这样的组织,如果不将影视作品用做商业用途只进行不突破法律界限的传播,那么到底传播量在多少才合理呢?”朱立新建议,未来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说明多长时间内传播超过多少人次的行为即为不合理,并且规定采取第三方等有效手段监督传播次数。

  扩展到行业内,朱立新建议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的集体管理制度进行细化规定。据悉,目前不少行业的知识产权是需要集体组织管理的,比如音著协等组织代受广大权利人委托对购买、使用版权的KTV等单位收费。“目前,这类制度的管理还是粗线条的,比如对于组织收取的管理成本和管理费到底应如何规定,至今,国内此类组织收取的管理费用等占比高达六七成,远超国际中10%-20%的标准,导致很多权利人不放心委托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人向使用者漫天要价等现象频现。”朱立新表示。

  站在更宏观的角度上,支振锋表示,我国在开启新的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要避免走其他国家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老路,比如垄断核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过微调技术不断申请新的知识产权阻碍共享等行为,在保护的同时平衡好尺度,让权利人收回足够的收益后就尽可能地让公众共享利益,从而利用保护制度对市场起到推动发展的作用。“未来在调整保护程度时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收支平衡’,强调权利人利益时也得计算使用者同时付出的成本。”朱立新也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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