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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升级法治防火墙

2014年12月15日 09:2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李想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有实时定位功能的产品在市场上流行了起来。很多商家针对防止孩子被拐或老人走失的需求,推出了安全定位鞋、安全手环、帽子等可跟踪地理位置的产品;路线导航、周边服务设施查询、众多要求用户同意提供位置信息的手机软件……实时定位技术的市场触角似乎已无处不在。

  在享受智能服务带来便利的同时,“被定位”的我们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的巨大风险。专家认为,为应对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立法应跟上科技的脚步,为个人隐私撑起法律保护伞,实现技术进步和隐私权保护的平衡发展。

  实时定位服务成“双刃剑”

  今年7月,苹果手机再陷“隐私门”风波。据媒体报道,在苹果手机“设置-隐私-定位服务-系统服务”下面,有一项默认开启的“常去地点”功能,不仅记录了用户常去的地点名称,还详细记录了用户在这个地点停留的时刻及次数。即使用户关闭了“常去地点”功能,后台数据库文件依旧会记录这些信息。苹果手机中内置的这一文件被指危害到了用户隐私。

  当前,实时定位技术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滥用。除苹果手机之外,包括百度地图、大众点评等很多类似软件都有抓取、利用用户地理位置的行为,甚至一些与位置毫无关联的手机应用程序也在捕捉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

  “定位功能的初衷是为了给人们提供位置查询的方便。这一功能是社会所需要的,比如路线规划和实时导航、周边服务设施查询、辅助儿童监护及老人关爱服务等。但在实际使用中,出现了一些因定位而产生的纠纷。我国第一起手机定位诉讼纠纷就是因企业为员工强制配备装有定位功能的手机而引发的。”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帅说,如果定位信息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如所谓私家侦探、调查公司等,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教授说,对于此类产品,我国目前尚无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由于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泄露使用者个人信息,应当适用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予以规制,例如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属于一般法律规则,而非专门适用于带有移动定位服务功能的产品所致侵权的情形,因此无法顾及这些产品的特殊性。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

  “手机定位纠纷,实际上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博弈。”杨帅说,一方面是相关企业在法律尚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搜集个人信息,用以开发便利大众生活的新技术,但在搜集信息过程中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一旦信息遭到泄露,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后果。

  “法律应该明确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界限,使技术进步和保护隐私权能够平衡发展。行使知情权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权,但也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理由拒绝正常知情权的行使。如果过于强调保护个人隐私,则有可能阻碍技术进步。”杨帅说。

  新技术带来新风险,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空白。杨帅指出,对于定位产品和服务,目前的法律还存在以下四个漏洞亟待填补:

  首先,侵权责任法虽明确提出能以隐私权纠纷作为案由寻求司法救济,但对于哪些使用定位技术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利,尚无具体法律规定。

  其次,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达到何种程度,侵权人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法律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每个人对隐私权有不同的感受和态度,缺少法律统一标准,主要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来认定,从而增加了不确定性。

  第三,在一些容易因定位而产生纠纷的领域,如公司对员工使用定位技术,所谓私人侦探、调查公司非法获取别人定位信息,法律缺少有针对性的规定,助长了这些领域违法使用定位技术的行为。

  此外,法律规定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对其名誉权侵犯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搜集信息却未宣扬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法律上没有规定。比如有人认为苹果手机搜集用户位置信息是为了开发利用Wi-Fi网络的手机定位系统做准备,并没有直接宣扬或用于获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尚无定论。

  织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给个人信息加把“安全锁”显得愈发重要。要想解决个人信息泄露顽疾,回归法治轨道是治本之策。加快立法步伐、形成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种必然。应加快制定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监控法在内的信息化相关法律,以应对信息技术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所带来的新挑战。”杨帅说。

  苏号朋指出,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明确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整个社会的义务,同时重点规制政府机关和企业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政府部门往往会利用公权力泄露个人信息,而一些大众服务类企业,诸如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利用其工作性质收集了大量客户信息,需严加监管。此外,还应明确规定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外,杨帅建议在宪法和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以专门法为基础,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为辅助的立体保护体系。”杨帅说。

  “从近期来看,为了及时应对利用移动定位服务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建议由工业与信息化部制定部门规章,专门规制移动定位服务。”苏号朋说,该部门规章应当明确规定,只有事先征得个人以通知方式发出的明确同意声明后,经营者才可以利用移动定位服务收集个人信息。违反这一要求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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