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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环责险试点范围扩大 73家企业入重点推进名单

2014年12月15日 10:0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继今年3月11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后,日前,市环保局和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再次联合发文推进“环责险”试点工作。根据通知,“环责险”试点企业涵盖的范围扩大,除了首批列入试点的铅蓄电池及危废处理处置行业企业,若干涉重金属企业、与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和其他环保重点监控企业也列入名单。据此,惠州第二批73家重点推进“环责险”试点实施企业名单出炉。

  “环责险”试点企业范围扩大

  根据《惠州市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总结惠州市首批试点铅蓄电池及危废处理处置行业企业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以下行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电镀、线路板、制革、重有色金属矿采选等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他列入《惠州市较大、重大环境风险源名录》、国家和省环保重点监控的企业。

  根据方案,企业潜在环境风险程度,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由市环保局在上述范围分批确定,并公布试点期间重点推动实施的企业名单。

  投保方式进一步细化

  据介绍,在首批试点的基础上,“方案”进一步细化了“环责险”的操作方式。在承保单位上,按照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暂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的“共保体”承保惠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共保体”暨首席承保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团队,为投保企业提供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同时,鼓励其他具有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件的保险公司依法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在保险条款和费率设定上,试点期间,原则上参照执行全省保险行业统一制订,并经省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保险公司也可根据惠州市实际以及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环境风险等级、环境信用评级、守法状况,进一步细化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保险公司应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投保企业上一年度出险理赔情况、守法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以及环境信用评级情况,对次年保险费率进行适当浮动。

  保险公司需建立环境风险排查制度

  “环责险”的投保与一般“分析需求—确定方案—填写申请”的投保流程有所不同。这主要体现在办理投保手续前需进行开展评估、确定档次等额外步骤,在办理之后,保险公司需提供建立环境风险排查制度的风险管理服务。

  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投保企业免费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企业潜在环境风险等级,以确定投保档次。投保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确定投保档次。保险公司提供相应档次保险方案和报价。完成这两项之后,便是办理投保手续。与一般保险类似,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为投保企业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投保企业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关停企业外,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

  与常规投保不同的还体现在投保之后的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应针对投保企业建立环境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和重点,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境风险排查服务,定期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保险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企业,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

  在保险理赔上,首先,由保险公司应制定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规程,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统一理赔标准。其次,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协商确定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理赔。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快速理赔工作。再次,市环保局适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队伍,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标准及体系建设,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能力体系,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环境污染事件累计理赔限额以100万元为起点

  投保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负责赔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由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漏、溢出、渗漏等造成承担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投保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仲裁、调查取证等相关必要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此外,每次环境污染事件累计赔偿限额以100万元为起点,设置若干档次,投保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可作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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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责险”推进背景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肇事者往往只承担少量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如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失并不计入污染损失赔偿,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就是进一步强化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根据省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惠州、广州、深圳、汕头、韶关、佛山、中山、东莞、清远、江门、肇庆、云浮12个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涉重金属企业和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矿山采选、石油化工、电镀、印染、鞣革、化学制浆造纸及味精、酒精生产企业中,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等五类行业企业都是明确列入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范围,同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由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理赔金额巨大,因此,试点期间由省保险协会牵头,首批试点期间,共13家保险企业成立“共保体”共同承保。在本批试点过程中,逐步在危化品、涉重金属、石油化工、电镀印染等“高危”行业企业铺开。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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