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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品油消费税上调看“税收法定”

2014年12月15日 10:15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晏扬

  时隔两周,成品油消费税再度上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日下发通知,分别上调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汽油消费税提高0.28元/升,柴油消费税提高0.16元/升。(12月14日《新京报》)

  国际油价持续下跌,国内油价在多方面原因下半月内两次上调消费税。尽管有关方面称此举意在促进节能减排,但仍有许多质疑和不理解的声音。而且上调消费税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抑制成品油消费,恐怕也难以量化。

  2009年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但按照中央的要求,政府作出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必须事先征求民众意见。2008年底,有关部门曾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最终确定成品油消费税“从量计征”,汽油消费税为每升1元,柴油消费税为每升0.8元。显然,这一税率如要更改,应当再次征求民众意见。何况,“从量计征”意味着,成品油消费税与油价是无关的。

  平心而论,任何一种税的税率都可以适时作出调整,但关键是调整方式要名正言顺,即做到“税收法定”。税收涉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确定。

  今年3月5日,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表示,“将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随后也称,今后要加快立法程序,逐步把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可以说,“税收法定”既是大势所趋,也达成广泛共识,目前所缺少的是具体行动。这次成品油消费税上调所引发的议论,再次表明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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