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息九部门共享 旧证书仍有效不得强制换
不变不换原则
做好新旧权属证书衔接,在新的证书颁布前申请登记的,继续发放旧版证书
不增负担原则
原来各部门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得强制更换,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昨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贯彻落实,对我们有哪些影响?
信息纳入统一平台实时共享
《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9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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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户型二手房继续增加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首先,市场对不动产登记是否能够如期落地一直存在疑惑,目前来看,政府相关部门在加快推进这一政策落地。一、二线城市都出现了大户型、二手房上市增加的现象。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
特别是在最近各地都出现放松调控政策预期的时间点时发出这一信号,将影响市场走势。
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提以人查房 权利人可查询
《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十类不动产,均为登记适用对象。
《条例》全文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条例》还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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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查房短期内不能实现
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不能实现。
另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前所长贾康此前指出,未来完善房地产税应立足于公平土地税负、强化保有环节,对投机性购买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
平台建设时间
●2015年7月: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
●2016年: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
●2017年:全面运行
伪造不动产权证可追刑责
根据《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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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市民影响较小
张大伟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本身并非调控。但这标志着,中国经济包括中国房地产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不动产登记条例可能意味着公民拥有房屋情况的全透明。
未来借助不动产登记条例,政府的税基将逐渐从交易环节过渡到持有环节,财产税的二次分配将更加明显。
不动产条例落地后,房产作为过去十年财产主要藏匿形式的选择将出现变化。
不仅灰色部分资金进入房产的可能性降低,过去灰色资金购买的房产也将可能转变投资形式。正常投资房产的活动也将可能因降低对未来税费提高的预期(房产税、遗产税)而减少房产的持有量。
张大伟还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短期看虽然明确了不得随意查询,但这一条例的标志性意义依然非常大。
●经济学者、央视特约财经评论员马光远:
不动产登记条例终于出台,这意味着中国究竟有多少房子这个问题可能会搞清楚,也意味着房产税等问题的征收也有了基本依据。
●著名房地产财经评论员谢逸枫: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不是针对房价而出台的宏观政策,而主要是为不动产确权与完善物权法,与房价调控没关系。即使《条例》正式落地,内容仍无实质性的突破,效果短期难显现。
旧版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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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司长(局长)王广华说,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后,整合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业务流程、办件窗口等,实现业务工作高度融合和有机衔接。
同时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确保已经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在新的证书颁布前申请登记的,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颁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原来各部门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对此,我们将尽快出台有关政策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