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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烟草广告和广告代言等内容成审议焦点

2014年12月24日 21:51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0)

  (记者侯艳 汤一亮 刘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24日)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关于烟草广告、公益广告、广告代言等内容成为讨论焦点。

  此次为广告法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作汇报时说,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对烟草广告有两种不同意见。

  安建: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应当全完禁止烟草广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修订草案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论证,不易完全禁止。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

  根据修订草案,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分组审议中,李玲蔚委员说,从目前来看,与原来的广告法相比作了很大补充,列举了很多的“禁止”和“不得”,但通过列举形式来禁止烟草广告不能真正起到全面禁止的作用。

  李玲蔚:烟草广告,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影响和危害极大,而且对扩大我国烟民数量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建议在现行广告法修改的基础上,不如采用“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这样对后面的执法和处罚更有参考依据,否则,执法难度还是很大的。

  分组审议中,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委员不在少数。陈竺副委员长发言中提到了一个背景就是《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陈竺:我们国家在2003年时已经签署了《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而且2006年1月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13条要求缔约国应于公约生效后五年内实现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现在的列举法也是相当的不错,但是还难以穷尽;

  也有委员表示,赞成全面禁止,同时也表示,我们国家有很多地区包括当地农民靠烟草业为生,国家对烟草的禁止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尽量地把烟草的毒害降到最低限度和最低人群之内。

  关于公益广告的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中有所增加。

  安建: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

  分组审议中,多数委员表示赞同。陈蔚文委员表示,应该把这个规定公开。

  陈蔚文:我建议把规定公开,第一,能让我们知道(播出的时长)是不是足够?第二,让群众监督,是不是规定的版面上有,比如说,规定了版面,我看版面上有多少公益广告?报纸一小块豆腐块大都没有?让群众来监督。媒体包括网络,网络里的广告跳出来的多的很,公益广告为什么不能跳出来呢?电脑上的广告肯不可以考虑进去,变成发展趋势。

  对于广告代言,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次二审稿中,将广告见荐证者删除,对此周天鸿委员建议应该恢复。

  周天鸿;因为广告代言人参与广告活动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次广告法的修改有一个亮点就是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我希望修改稿还是保留这个特点。

  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陈喜庆委员表示,应该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基础,从而加大处罚力度。

  陈喜庆:因为法律责任对于法律的贯彻和落实至关重要,但是现在修改稿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延续了1994年广告法的基本内容,处罚力度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比如在罚款方面,仍然以广告费用作为罚款的基数,但是与虚假广告的非法所得相比,广告费用有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以这个标准进行罚款,对违法广告主和广告相关方可能达不到惩罚的目的。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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