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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新住建局原副局长冯某华受贿46.5万被判刑

2014年12月30日 10:3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29日,记者从清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清新区住建局原副局长冯某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所退赃款人民币46.5万元,予以没收。

  据查,2004年至2014年间,冯某华利用其先后担任原清新县城建规划局城管股、原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公共事业管理办公室科员、副主任、主任及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共收受曹某、欧某等四名市政工程承建商或供应商贿送的人民币46.5万元,为他们谋取利益。

  法院披露46.5万元贿款来源,冯某华分别于2005年至2011年的中秋节或春节前,分多次共收受原清新县城市主干道建设工程、沥青路面工程等市政工程的承建商曹某贿送的人民币21.5万元;2004年至2014年的中秋节或春节前,分多次共收受原清新县二渡河、清和大道等路段亮化设施维护等市政工程的承建商欧某贿送的人民币18万元;2004年至2014年的中秋节或春节前,分多次共收受原清新县城33号区人行道铺设工程等市政工程的承建商王某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2005年至2011年间的中秋节或春节前,分多次共收受原清新县二渡河城防改造二、三期工程等市政工程的承建商罗某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2014年的春节期间,收受清新区垃圾桶采购项目供应商章某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冯某华主动到清新区纪委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4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华利用其职权的便利条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冯某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其家属及本人又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依法给予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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