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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犯法被多扣40余万元 出狱后10年追讨路柳暗花明

2015年01月06日 14:33 来源:信息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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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展示的多份刑事判决书、赔偿决定书等法律文件,印证了该案的复杂与曲折。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专题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陈引 实习生 刘嘉诚

  14年前,广州一家知名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女秘书李婷,因涂改报销单侵占公司财产被判刑,但办案机关多扣押了人民币42.6万元、港币6000元。4年后刑满释放,她旋即向办案机关追偿本金及利息,没想到这一追就是将近十年。期间,办案机关就多扣押的钱款对她重新刑事立案,最终被法院宣判无罪。时隔将近14年,她终于拿回本金,但作为国家赔偿,利息部分只能按活期利率计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专题报道中人物及企业名称均采用化名)

  事发经过 老总女秘书填改报销单

  14年前,来自广东省兴宁市的李婷33岁,风华正茂,中专毕业后在广州一家非常知名的外资企业J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兼总经理秘书。李婷主要负责司机调度、车辆管理、文件传递,帮总经理处理各项费用的借支及报销签收,常伴老总左右,出入相当体面。

  然而2000年前后,公司高层发生巨大变故,新老总上台,李婷作为“旧人”起了歪心思。据天河区检察院当年指控,2000年6月21日至7月18日,李婷私自填改由其填写并经总经理M批示的报销单据,持改动后的单据到财务部领取现金,先后四次共侵占人民币12.2万余元。

  据判决书引述的M总证言,当年7月18日上午11点,李婷拿着一张写有金额为184元人民币的报销单给他批,称是她的手机电话单,他就按公司规定批给她。下午4点,公司财务副经理Z找他,问他当天是否通过李婷提取了31840元,并提供一张由他签名的报销单。

  M总看出,是李婷上午拿给他批的手机费报销单,但李婷做了手脚,在原单据金额前加了个“3”,后面加了个“0”,变成31840元,原来放在一起的手机费单不见了。经查发现,另三张单也改过,分别是200元改为46200元,500元改为33500元,22元改为12200元。

  在案件调查阶段,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下称天河区公安分局)顺藤摸瓜查出了总共17笔涉嫌职务侵占的罪行。同年7月19日,该局扣押李婷涉嫌犯罪的款项人民币54.8万余元、港币6000元。但检方只对其中4笔提起公诉,天河区公安分局并未将没有被起诉的款项退还李婷。

  承认有罪 称担心被炒才动了歪念

  李婷坦然认罪,至于为何要侵占公司的钱,据李婷出狱后对律师杨志伟的说法,她从1995年入职公司,1998年担任办公室主任,因为经常跟随老总出入,被怀疑掌握了一些旧老总与老板间的秘闻,包括两人之间的隐私,不过这只是她的一方说辞。

  李婷认为,M总作为老板的儿子,授命将她驱逐出去。想到自己在公司付出那么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却很可能落得分文补偿都要不到就被“炒鱿鱼”,于是她决定 “拿”回12万元“补偿”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李婷声称“为了尽快出来,认罪。”到了庭审时,指控侵占只有4笔,李婷不持异议,只辩称是初犯,且事后积极配合退回赃款,请求法院宽大处理。2000年12月5日,天河区法院对李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同时判决,“退出的赃款12.2万余元发还公司”,而剩余多扣押的款项如何处理,判决书并没有作出说明。

  刑满释放 信访欲追回被多扣40余万

  2004年6月,李婷刑满获释,事件却没有告一段落。李婷坦承付出吃5年牢饭的代价是“罪有应得”,可是她要追回被办案机关多扣押的42.6万元人民币和6000港元。同月15日,李婷出狱才没几天,就到天河区公安分局信访,要求退回多扣押的款项。

  直到2005年8月9日,天河区公安分局答复称“在侦查阶段你主动交代了赃款的去向及要求由家属代你退还赃款,鉴此,我分局将你家属代你退还的赃款发还给受害公司”。言下之意,当年扣押的人民币54.8万余元、港币6000元已发给J公司。

  李婷不服,向上级部门广州市公安局申诉。市公安局作出“穗公群[2005]D376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法院判决侵占人民币12.2万余元退还受害公司,“根据事实,天河区分局应负责将你被扣押款项剩余的人民币42.6万元和港币6000元退还给你。”

  不过,天河区公安分局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多次信访没有结果,2006年李婷找到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杨志伟表示,这13笔没被追诉的款项,按照法律规定公安应该退钱,不应该继续扣押,但建议她依法维权,不要做过激的事情。

  程序追偿 申请国家赔偿再被刑事立案

  又等了一年,事情始终没有进展,2007年8月,杨志伟代理李婷依法向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刑事国家赔偿。可是赔偿申请立案后,事件却变得更加复杂。

  “我受委托是向天河公安分局法制科(现称法制室和赔偿办)申请赔偿,经济侦查科却主动联络我,说希望能够动员当事人撤回国家赔偿的申请。”杨志伟表示,作为律师他不会替当事人做决定,只能转达。

  杨志伟说,“对方为证实他们是认真的,还提出可以给我看看一些准备好的材料,我说暂没有接受刑事辩护的委托,拒绝了。”

  从时间上来看,天河区公安分局受理申请后不久,李婷确实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再次被刑事立案了,针对的就是那13笔款项,即公安机关未退回的人民币42.6万元和港币6000元。

  一波三折 公安申请逮捕检察院未批准

  此后,天河区公安分局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对李婷逮捕,但均被检察机关不予批准而驳回,也没有采取拘留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期间,杨志伟一再告诫李婷,要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对侦查机关传唤,做到随传随到。

  2007年9月,天河区公安分局即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为由,作出中止赔偿审查决定。直到2009年,李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案件既没有撤销也没有被移送审查起诉,刑事赔偿申请的审查也被搁置。

  2009年6月,杨志伟代理李婷,以不服公安机关中止审查决定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由于“中止审查”不是最终的行政行为结果,市公安局认为不属于复议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答复。随后,李婷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止成立,驳回申请。

  追诉罪名 律师逐一排除13宗指控

  2010年9月,天河区公安分局对李婷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12月移送检察院起诉。2011年3月16日,天河区检察院以李婷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婷职务侵占原公司款项42.6万余元人民币,6000元港币。

  “这个案子风险挺大的,涉嫌13笔犯罪,而且李婷此前每一笔都有做过有罪供述,只要任何一笔不能排除,她就有罪。”杨志伟透露,由于李婷的坚持,不断信访上访,出狱又面临再次入狱,她的婚姻也走向了终点。

  庭审期间,杨志伟做了无罪辩护,提出本案追诉程序违法,并对13项职务侵占犯罪事实逐项进行排除认定的论证。比如,公诉机关提供了大量的报销单和记账凭证,但没有提供收集和提取这些证据材料的诉讼材料,不能证明采集程序合法。

  同时,杨志伟指出,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书》和《检验报告》说报销单的“金额数字均存在反常现象……有的还有明显的修描痕迹”,却没有同时明确指出具体何处反常、何处反常,没有指出有“修描痕迹”的“有的”是指何处,种种表述均说明报告不具有客观性。还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司法鉴定资格。

  杨志伟还指出,证人的证言是在推断、分析。报销单上明确记载有报销凭证作为附件,而采集的报销单却没有附件。证人对同一事实多次作证,有的作证笔录大段内容完全相同,有的内容互相矛盾,证言不稳定。而且,证人在事发不久作证时称对相关事实不清楚,而事隔多年后再次作证却作了细致陈述,证人对此不能合理解释,违背常识。

  庭长审案 一审判无罪区检抗诉被撤回

  据悉,这起追诉案件是当时的天河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梁夏生审理的。判决书指出,公诉机关提供的13张报销单及记帐凭证在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且缺乏其他证据作证。

  判决还对每一笔的报销单疑点都进行了罗列,并认为,李婷虽然在2000年的侦查阶段曾经供认还实施了这13宗指控的职务侵占行为,但现已全部翻供,且其作出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严重矛盾。

  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存在诸多重大疑点及严重瑕疵,且无法得到合理排除,各个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指控。李婷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2012年7月,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李婷无罪。

  一审宣判后,天河区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按照规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要开庭审理,上级检察院依法会派员出庭。杨志伟在没有开庭前,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该院主动撤回抗诉。之后,市检察院认为区检察院抗诉不当,向市中院撤回抗诉。同年12月13日,市中院裁决准许广州市检察院撤回抗诉。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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