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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财务审计报告须一季一公开

2015年01月08日 13:27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日前,国务院印发首个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慈善领域规范性、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也于昨日在中国政府网对此文件进行解读时表示,慈善行业要办成“透明玻璃口袋”,慈善组织一些常规性东西,比如章程、组织代码、住所、负责人、内设机构、募捐情况、募集款物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共11项内容必须公开。

  “捐钱多、发钱拖”甚至是资金流向不明等问题,令慈善机构经常成为各界质疑的对象。嫣然天使基金、壹基金等我国知名慈善基金也都陷入过这类风波,甚至一度付诸法律,走入司法程序。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郭玉强甚至直言,信息公开和透明已经是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瓶颈。对此,《意见》明确为我国慈善组织提出了确保公开透明的原则,即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具体而言,《意见》特意为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单列一项,确定了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所有需要公开的内容,并规定了较严格的公开时限,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郭玉强明确表示,下一步民政部等相关部门会出台慈善组织公开信息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别是公开路径、办法等,甚至还会涉及不公开的惩罚措施。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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