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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去地方化”是一次松绑

2015年01月08日 13:3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对于长期以来屡受地方保护主义困扰的环境公益诉讼来说,这一转折具有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意味着司法对社会的一次松绑

  ■ 胡印斌

  最高法日前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跨行政区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有些法院确实有一些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没有受理,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后,此类案件数量会上升。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今后,环保社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活动,不再受到以往强加的地域限制,而相关案件的管辖权也可跨行政区划。对于长期以来屡受地方保护主义困扰的环境公益诉讼来说,这一转折具有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意味着司法对社会的一次松绑。

  一方面,相关社会组织可以跨区域发起诉讼,有望打破以往相对封闭的申诉、受理内部循环,放开环保组织的手脚,使其可以进行跨行政区划的异地监督。由此,或可有效绕开地方行政权力对于公益诉讼的影响与干预。以往,一个地方发生破坏环境事件,当地的环保组织往往囿于种种原因,不便、不能、不愿提起诉讼,而当地法院也会以种种理由拒绝立案。但若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受区域限制,情况就会完全不一样。

  另一方面,新的司法解释在松绑的同时,某种程度上也对相关社会组织提出了严峻的课题。以往被束缚住的手脚,乍一放开,还能不能舒展自如?相关社会组织有没有做好必要的准备?比如,各地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社会组织关注视野的延伸;还有,在遇到百姓私益诉讼搭公益诉讼便车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等等。凡此种种,其在具体实践中的成效,还有待观察。

  特别是,新的司法解释能否真正落地,克服以往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取决于有关各方能否真正实现良性互动。比如,地方政府能否约束权力,克制行政干预的冲动;市场主体能否敬畏法律,依法行事;乃至一般民众能不能认识到环境损害的危害,会不会做壁上观,等等。可见,良性互动的关键,除了协调各方主体的利益之外,仍有赖于一种社会共识能否形成,即我们有责任共同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

  当然,一旦环境公益诉讼门槛降低,随之而来的既有类似案件的井喷效应,也会在更开阔的视野产生“溢出”效应。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氛围,对随意破坏环境的行为产生挤压,从而有助于社会共识的形成。而这,显然是大家乐见的,也是一个社会的理性所在。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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