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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黑名单应具有惩戒功能

2015年01月26日 10: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电商黑名单应当具有封杀功能,即监管系统能够直接对黑名单中的电子商铺进行控制,在其网页上突出显示相关信息,从而震慑不守规矩的网店经营者

  □瞿玉杰

  我国将对电商实行跨地区监管。北京市副市长程红在近日召开的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联组讨论会上透露,北京市工商局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承办全国电子商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2015年平台一期将上线。平台上线后,将推出电商黑名单,方便消费者识别(1月25日《南方都市报》)。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不仅让人们生活更加便利,而且开启了全新的商业销售模式。据相关媒体报道,管理咨询公司贝恩2014年8月发布报告称: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销售额有望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十年内有望占到中国总零售额的一半;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市场规模将达到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电商市场规模的总和。

  然而,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导致电子商务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泛滥。2015年1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对淘宝、天猫、京东、1号店等主要网购平台的重点商品进行抽查,在92个批次的样品采样中,只有54个批次的样品为正品,非正品率达到了41.3%;其中,淘宝网的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成为假货重灾区。

  除了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我国电子商务领域还存在少数商户恶意使用或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体验,成为阻碍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系统推出电商黑名单,令人期待。

  然而,电商黑名单要想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仅仅满足于“方便消费者识别”。一个前车之鉴是,在实体店铺的监管中,监管部门虽然不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不合格商品的信息、方便消费者识别,但消费者显然记性不好,不少被曝光的产品依然卖得很火。鉴于此,笔者以为,电商黑名单应当具有封杀功能,即监管系统能够直接对黑名单中的电子商铺进行控制,在其网页上突出显示相关信息,从而震慑不守规矩的网店经营者;对少数严重违规者,监管系统甚至能够直接让其强制退市。

  而且,电商黑名单不仅要针对具体的网店,而且要针对这些网店所在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以在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中正品率仅为37.25%的淘宝网为例,网店售假固然可恶,但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提供者自然也难辞其咎。因此,对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也应有相应的监管措施,比如规定上黑名单的网店如果达到一定比例或数量,就可强制在该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相关消费警示信息、甚至关闭整个网络交易平台。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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