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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跑路”会员成受害者 折射商会缺“法”

2015年01月28日 10:1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

  "会长跑路"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受害者众多,且其中还有不少就是商会会员。商会会员被商会会长骗了,这真是一个让人笑不出来的笑话,让人如鲠在喉。对于商会来说,更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近年来,一些商会“会长跑路”的现象屡有发生。
  2014年10月25日,江西上海商会副会长陈宇突然失踪,因为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借贷;
  2014年8月31日,厦门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高利贷女王”赖月香卷款10亿元逃亡。其逃亡前的身份是厦门市三明商会副会长,她以个人名义高息借款,用自己开办的担保公司担保,将借来的钱用于放高利贷;
  2014年8月6日,湖南株洲温州商会常务副会长陈联华“失去联络”,他在株洲的资产有一千多万元,但因为参与世界杯赌球输掉了几千万;
  在“跑路会长”中涉案案值最多,影响最大的当属福建龙岩长汀商会会长黄水木,他在多地开办公司,也在多地商会担任副会长职务。此公涉嫌诈骗12亿人民币,2014年2月19日被警方抓获。此案已造成4人自杀身亡,多家企业倒闭,600余人蒙受损失。
  这些害群之马为何能够轻易得手骗取钱财呢?无疑与他们头顶“商会会长”的头衔大有关系,让受害者产生了轻信。在人们眼中,商会是有身份、有地位、有担当、有财富的企业家组织,商会领袖更是社会尊崇的楷模。人们对他们的信任实际是对商会这个社会组织的信任。因此,他们打着商会的旗号行骗产生的后果就是对商会信誉的极大损害。
  “会长跑路”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受害者众多,且其中还有不少就是商会会员。商会会员被商会会长骗了,这真是一个让人笑不出来的笑话,让人如鲠在喉。对于商会来说,更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跑路会长”大致上有两种人:一种是原本就心术不正,先以急公好义的面孔出现,赢得大家的尊重,处心积虑地攫取商会高层职务,然后利用冠冕堂皇的社会身份施行招摇撞骗的勾当;另一种是原本热心社会公益,愿为商会健康发展尽心、出力的企业家,但后来因为一念之差走上了邪路。
  无论是哪一种人,都因私欲膨胀,害人害己害商会。
  细究起来,“会长跑路”现象折射出了一个信号:那就是商会组织运行中缺少法制思维。
  首先,商会建设缺少法制思维。个别商会对会员的加入没有严格的甄别,特别是对商会高层管理者的考察。在有的地方、有的商会成立之初便存在“领导认可”“以钱说话”的现象,缺乏对商会会员道德、人品的考核,让一些无良之徒钻了空子,这是法制思维缺失的表现。
  其次,商会对会员尤其对商会领导的日常监管缺失。商会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商会应该对会员依法经营实行监督管理,当然也就没有实施规范性的检查,以至于这些“跑路会长”出事之前商会组织毫无警觉。等到他们东窗事发才痛感失察,却已悔之晚矣。
  这个信号给全国数以万计的商会都敲响了一记警钟。
  在法制社会里,一切商业行为都必须在法制的框架中运行。因此,商会必须从组织建设、制度设计等各个方面强化法制思维,在思想上和制度上筑牢防范的篱笆,促使会员企业的运营永不偏离法制的轨道。
  有了法制思维,商会在建会之初就能提高准入门槛,对入会会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那些社会信誉不良,口碑不好的坚决阻止进入,对于隐瞒犯罪记录混入商会的也会果断清除。
  有了法制思维,推选商会会长就不会“以钱论英雄”,仅凭谁财雄势大,谁出手大方就能当会长。
  有了法制思维,商会在日常运行中就会时时处处体现出法制观念,就会加强自律,主动对会员企业进行监管。
  总之,有了法制思维就能防患于未然,避免“会长跑路”此类恶劣事件的发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今年就是全面推行的第一年。痛定思痛的各类商会,更应该从“会长跑路”的教训中绷紧法制思维这根弦。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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