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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现象”成企业家犯罪一大诱因

2015年02月11日 08:0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企业家犯罪五大特点

  国企贪腐案件,不管是在案件总数量还是在占企业家犯罪的比例上,都出现了再创新高的局面;

  金融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

  企业家犯罪手段愈加复杂化、隐秘化、高科技化,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

  企业家犯罪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

  官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企业家因卷入官员腐败案而接受调查

  □本报记者余飞

  2月1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昆山“8·2”爆炸事故责任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进行公开审理。

  这起爆炸事故的责任人在受审的同时,也被当天发布的《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所关注——昆山“8·2”爆炸事故案被该报告列入2014年十大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是由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法治周末报社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测室联合发布的。报告认为,在2014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官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企业家因卷入官员腐败案而接受调查。

  国企企业家涉腐犯罪增多

  这份报告选取了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的426起企业家犯罪案件作为分析样本。在这426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件,占样本总数的58%,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件,占总数的42%。

  报告认为,与2013年度媒体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案例相比,2014年度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均有所下降。2013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75.6%。

  在24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227起案件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招投标、人事管理、加工承揽、投融资等环节。这些环节容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在181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投融资、交易环节、财务管理以及招投标环节最容易引发企业家犯罪。

  在181例有明确罪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中,涉案企业家共涉及26个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121例、贪污罪51例、挪用公款罪30例、滥用职权罪3例、诈骗罪5例、合同诈骗罪4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敲诈勒索各3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强迫交易罪和挪用资金罪各2例。除上述罪名外,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还包括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侵吞国有资产罪,侵占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各1例。

  2014年企业家犯罪报告将分析结论与2013年相关内容对比发现,国企企业家所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名,在排列顺序上与2013年较为一致,但占总案件数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这与国家加大对国企贪腐的打击力度、媒体对此关注较多有很大关系。

  而在163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57个(类)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8例、合同诈骗罪23例、职务侵占罪20例、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各13例、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各9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行贿,盗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各3例。此外,民企企业家犯罪所涉罪名还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内部交易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

  2014年企业家犯罪报告还对涉罪企业家的年龄及身份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国企企业家年龄分布相对集中,50岁至59岁仍然是企业家犯罪的高发期。涉案民企企业家年龄分布较为均匀,多在40岁至49岁之间。

  报告认为,国企企业家犯罪大多与其身份、职务有关,而获得一定的身份、职务需要一定的工作履历,因而,相较民营企业家犯罪年龄,国企企业家犯罪年龄整体偏大。50岁至59岁的国企企业家正是国企中的掌舵者,权力过分集中,易于引发国企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民营企业家年龄受此影响较小。

  企业家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2014年12月10日,被称为“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农工商系列腐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广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因犯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高达近4亿元之巨,被法院判处死刑。

  这一案例被2014年企业家犯罪报告收入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之中。

  报告认为,2014年,以“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为代表的国企贪腐案件,不管是在案件总数量还是在占企业家犯罪的比例上,都出现了再创新高的局面。这也是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一大特点。

  对于国企腐败案再创新高的原因,报告总结为:随着国家将打击腐败的战场扩大到国企、央企,大量企业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成为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第二大特点。

  报告分析认为,当前,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但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已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增长速度。这种错位的金融发展模式会产生一系列的不适,一旦有外在因素影响,将会产生更大的波动。传统高利润行业行将结束暴利时代,前期粗放式、大幅度的扩张造成投资短时期内难以收回,再加上银行抽逃资金,资金链断裂,民营企业家们将面临融资难题。在这种情形下,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一系列金融犯罪高发、频发。另一方面,金融市场本身即具有超前性、风险性、投机性等特点,市场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宏观体制保障,金融无序现象时有发生,并越来越突出,金融领域中的腐败、渎职现象并不鲜见。

  近年来,不少犯罪学专家在分析各类刑事案件时发现,犯罪隐蔽性增强、作案手段日趋复杂是一个突出特点,这一特点也出现在企业家犯罪中。

  据2014年企业家犯罪报告分析,企业家犯罪的第三大特点在于,企业家犯罪手段愈加复杂化、隐秘化、高科技化,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企业家的非典型性犯罪,往往是违法经济活动与合法经济活动交织,或者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企业家犯罪案件如果不能被及时查处,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在2014年,企业家犯罪案件还呈现出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的特点。2014年度最热的一个词汇是“贪腐”,媒体关注打击贪腐的过程以及成绩,围绕“反贪腐”发布了大量案例、消息。在2014年度的媒体案例中,涉及腐败犯罪的案件量大,从245起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来看,有121例涉嫌受贿,51例贪污、30例挪用公款、12例滥用职权以及3例私分国有资产。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完善贪污腐败犯罪的惩罚体系,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受此影响,2014年对企业家涉腐案件的惩处较往年更为严厉。

  2014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官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企业家因卷入官员腐败案而接受调查。最能说明上述特点的是“山西反腐系列案”中的邢利斌案件。在山西官、商两界人脉极广的煤业大亨邢利斌,与当地官员相互支持、利用,形成官商互动关系网。邢利斌案表现出的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并非个案,而是一种潜在化的常态。

  报告认为,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的新形势下,官商勾结的危害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官商勾结给权力寻租创造客观便利,败坏政风。因而,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常常遭到全社会的集体批判;官商勾结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再次,官商勾结使财富固化,市场调节、分配资源的功能减弱,造成市场自生机能的萎缩,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讲,具有致命的破坏性。

  内外因交织诱发企业家犯罪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其诱因,企业家犯罪同样如此。在不少人看来,企业家是商人,其犯罪的诱因必然难脱利益之争。然而,2014年企业家犯罪报告发现,利益之争只是企业家犯罪诱因的表象,在其背后,还存在复杂的环境、政策等因素。

  2014年企业家犯罪报告分析发现,企业家犯罪受环境因素的影响,即不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寻租现象。

  报告认为,在竞争性市场体系中,企业家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改善经营,往往会消耗大量成本,而通过行政命令攫取额外利润更易于实现企业经营利益的扩大化,于是企业家纷纷选择依附权力,希冀通过权力风暴眼迅速扩张其经营帝国。除此之外,国有企业的资源优势明显,再加上企业经营者也多具有行政级别并担任相应职务,这种身份特征为权力“出租”提供了主客观便利。民营企业为获得市场份额,在面对行政官员与国企高管时会选择支付“租金”,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政府官员、国企高管腐败犯罪往往与民营企业家的腐蚀有关,而这些民营企业家犯罪则又潜藏着官员滥用权力给予支撑与庇护。

  除了竞争环境因素引发的犯罪,企业家犯罪的诱因还包括政策因素影响,即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企业盲目扩张。

  报告分析发现,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追逐经济利益,需要及时获得政策信息并对其准确解读,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自发调节资源配置。如在互联网产业中,互联网的移动化、融合化、平台化等趋势将开辟更深交融、更广交互、更高智能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互联网发展形成的跨界融合的不断深入,将催生新业态和新市场,如互联网金融、网络购物等运营方式。然而,互联网经济的繁荣,不能当然说明互联网经济的可复制性。如果不能对这些新兴经济模式进行审慎的积极的引导,而是一味盲目助推或者任由其发展,依靠复制而短暂发展的企业将面临创新的瓶颈,短暂繁荣的背后潜藏的是巨大的经营风险。

  凡事由内外因决定,企业家犯罪也是如此。除去竞争环境、政策导向等外部因素,诱发企业家犯罪的因素,更多集中在企业内部和企业家自身。

  报告认为,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或者失灵是造成企业经营策略失效或者个别违法经营、犯罪等诸现象的重要原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法律规范日趋完备,企业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企业内控机制看似无懈可击,然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仍然不完备、企业家权责不对等,从2014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例来看,用不堪一击来形容并不为过。

  而从企业家个人来看,一些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对自身角色定位不明晰,受错位价值观的影响,往往持侥幸心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企业家犯罪的重要个体原因。

  江苏省南京市某国企副总经理尤博文为和情人幽会方便,竟向承包商索要贿赂房产等价值160余万元;广东省深圳市某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出纳朱莉,为购买奢侈品、赌博、炒股,非法挪用公司资金达数百万元之巨。

  这些案例都说明,个别企业管理人员价值观扭曲错位,奉行个人利益至上的准则,在金钱等诱惑面前,往往无力抵御。这种错位的价值观,致使部分企业家将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异化为单纯的个人利益的追求。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企业家不惜假公济私,甚至不择手段地侵吞企业公款,最后沦为金钱的牺牲品,走上犯罪道路。另外,部分企业家把经济效益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并且为了达到该目标无所不用其极,一些企业家会选择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政府官员以获得资源配置上的优势。

  一些企业家因个人原因走上犯罪道路,还与商业伦理的缺失有关。

  2014年企业家犯罪报告认为,缺少健康的商业伦理造成企业家抵御违法犯罪的伦理自觉性缺失、缺位。商业伦理包含规则、契约、诚信、自由、竞争等方面,诚信是企业家精神的基石。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没有诚信的商业社会,将充满极大的道德风险,显著抬高交易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2014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发现,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贿赂犯罪成为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体的标签之一。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民营企业希望通过对官员的利益输送获取竞争资源。因此,官商勾结成为2014年企业家犯罪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制图/李晓军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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