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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络购物维权案件增多

2015年03月11日 09: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昨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就一年以来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情况召开了通报会,三中院自2014年3月以来共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41起,这些案件中诉求集中于惩罚性赔偿,网络购物等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通报会还就购买者是否应认定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应受保护、是否应承认商家超出法定赔偿标准的广告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2014年3月15日以来,三中院共受理消费者起诉维权的合同纠纷案例41起,全部为二审案件,41起案件均系消费者起诉经营者的案件。

  从案由来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8起,占案件总数20%。从诉争商品类型看,涉及销售食品、药品的案件11起,占买卖合同案件总数的28%,其他商品占72%。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看,涉及因经营者欺诈而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件22件,占53%,涉及经营者明知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件11起,占27%。在这些案件中,消费者的诉求集中于惩罚性赔偿,约占案件总数的80%,此外,网络购物等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

  关于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最高法食品药品规定认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生产者和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在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领域,即使购买者“知假买假”,购买者主张的合法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

  此外,法院还认为,网络购物经营者不得随意取消订单,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不应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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