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全国工商联建议:修改企业抵押贷款规定

2015年03月11日 11:0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

  根据《2012年最新贷款通则》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有关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对财产抵押进行了严格限制,只允许土地、物权抵押给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而银行贷款物权所有人将财产抵押给其他法人单位(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时,部分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不予登记,限制了物权人的融资活动。
  “目前,民营企业由于直接融资渠道少,借贷成本高,而且金融机构普遍重大轻小,重国企轻民营,真正能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解决方案很少,而且门槛很高,手续复杂,特别是对土地、物权等财产进行抵押贷款时,遭遇到政策的多重限制,民营企业融资仍然存在多重困难。”全国工商联两会期间提交团体提案认为,《2012年最新贷款通则》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相关规定过严,而物权法、担保法等上位法并未对抵押权人做范围限制。“从物尽其用、财产权的合理充分行使角度看,上述《通则》和《意见》两个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合理,应予以修订。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首先将《2012年最新贷款通则》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第五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的抵押权人仅限于金融机构的规定进行调整,修订为对于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要将物权抵押给其他融资机构如租赁公司、担保公司时,政府也应给予办理登记。
  其次,简化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房地产抵押登记中涉及到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这两个部门,主要体现在因依法处置抵押房产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产抵押的同时要协调土地部门的繁琐程序,建议房管部门和土地抵押登记单位联合办公,一并处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宜。

【编辑:曾会生】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