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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报3·15报告之三包修订:最老牌的维权宝典亟待更新

2015年03月15日 10: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参与互动()

  图:2014年9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与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座谈会,研讨如何落实新《消法》“三包”规定。

  回放

  新《消法》在“三包”规定方面与原《消法》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商品的“三包”规定相比,有两个重要的亮点:一是扩大了“三包”范围,由过去涵盖24种商品扩大至目前的所有商品;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规定了“三包”的日期,明确“三包”期限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

  “三包”范围全覆盖

  国家有关部门于1995年颁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影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空调、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等18种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作出了规定。

  此后,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至今,国家有关“三包”规定涵盖了24种商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包”覆盖范围过窄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2012年11月下旬,安徽省滁州市消费者陈先生向本报记者投诉称,其于11月20日在合肥市一家知名商场购买了一块某品牌机械手表。次日,他发现该表慢了2分钟,于是他把时间拨快了2分钟。没想到,第二天还是出现了同样的情况。于是他便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或换货,对方却表示,这属于正常情况,且手表没有“三包”规定,所以不予退换货。

  类似的纠纷数不胜数。新《消法》的出台为陈先生这样的消费者带来了直接的法律维权依据。新《消法》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新《消法》的上述规定,大大拓展了“三包”的范围,等于把“三包”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商品,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起始时间为收货日

  按照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起算时间是发票开具之日,然而有的商品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可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新《消法》明确规定“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三包”的起始时间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

  事实上,新《消法》实施之前,全国各地发生了不少因为商品错过“三包”有效期而导致消费者难以成功维权的案例。以家电消费为例,很多消费者提前购买家电,而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商家延迟送货,“三包”期无形中就被缩短了。特别是随着网购家电的普及,很容易造成发票开具日期与消费者收到货物的日期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仍从开具发票之日开始计算“三包”期,往往是家电还没有送到消费者家中安装,就开始计算“三包”期了,显然对消费者不合理。新《消法》明确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为收货之日,更加科学合理,可以有效减少因为商家送货不及时而导致的错过“三包”有效期引发的消费纠纷。

  2011年12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消费者张女士花6000多元购买了一款品牌空调,付款当日,商家开具了发票。当时由于处于元旦期间了,产品供应紧张,直到两个多月后,空调才送到消费者家中。之后过了11个月,空调出现了问题,张女士立即联系了该品牌售后部门,但对方表示因为按照发票日期计算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整机包修期,消费者需要付费维修。

  又如,2012年11月,山东省临沂市消费者刘先生在电商价格大战期间,在网上淘到了一台心仪已久的46英寸液晶电视机,但是等了一个多月后才收到货,又拖了一段时间厂家才给安装,可是商家开具的发票日期却是刘先生的付款日。2013年12月,电视机出现故障,厂家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检修后称是电路板损坏,需要更换。而按照发票开具日期,该电视过了1年的保修期,刘先生需要支付数百元的维修费。

  而如果按照新《消法》的“三包”新规,起始日以收货日为准,张女士的空调及刘先生的电视机,依法应该享受“三包”规定的整机一年包修服务,不会再出现上面那些不应该出现的争议了。

  点评

  确保“三包”权利落实

  安徽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方爱国

  “三包”指的是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总体来说,“三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要受 《民法》《合同法》调整。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规定了违反“三包”的行政责任,也就是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等故意或者无理拖延的或者无理拒绝的,要依法处罚。这就从国家行政权力的层面保证了消费者 “三包”权利的落实。

  自199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以来,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了 “三包”规定,涵盖了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等,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实践过程中,“三包”制度也存在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限制条件过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问题。

  可喜的是,新《消法》的出台有望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一是新《消法》将“三包”保障范围扩大至所有商品,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以前,部分商家为逃避责任,从销售之日起开始计算退货时间,有些商品因为物流原因,过了一段时间才送到消费者手里,等消费者收到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再找到商家时,对方往往以超过退货期限为由拒不退货。新《消法》实施后,对于这些情况,有关部门及消费者组织可以依据新的更科学合理的“三包”规定进行处理,进而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

  尽快修改旧“三包”规定

  ●孙一峰(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要使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使“三包”落地,就要有第三方裁决,即工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介入,针对纠纷,确定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如果确属经营者的责任,就要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三包”责任。而第三方裁决可以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联动,对于不服从裁决的经营者可以纳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杨传武 (安徽省颍上县城东市场监管所所长):新《消法》中关于“三包”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旧“三包”规定仍在施行,由于二者相关规定不一致,在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对旧“三包”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跟上新《消法》的步伐,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漆武(合肥市民):新《消法》将“三包”范围扩大到所有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确实是一件好事。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对之前的一些旧“三包”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商家拿那些老规定来和消费者理论,许多消费者可能就被“骗”过去了。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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