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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英雄之丘建东:尽我所能让公益诉讼迈大步

2015年03月15日 12: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参与互动()

  【访问时间:2015年3月4日】

  【访问地点:福建龙岩】

  【访问对象:丘建东】

  公益维权的领跑者

  丘建东,男,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首届消费者维权十佳,首届3·15金质奖章获得者,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因1996、1997连续两年打了“一块二”、“一块一”两场官司,被誉为中国公益维权的领跑者。

  1996年1月4日,因街头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国家计委夜间、节假日长途电话半价的规定,丘建东携诉状走进龙岩市人民法院,状告公话代办店以及市邮电局,经院长说情,未立案就撤回诉状。

  7天之后丘建东再次叩响法院大门,因邮电局对公话亭依旧未整改,索赔1.20元,并要求悬挂载入半价规定的公示牌及赔礼道歉共计3项诉讼请求,被媒体称“一块二”官司。庭上受“见好就收”之惑,又选择了撤消起诉。1997年1月4日,他诉北京某公话亭和北京市电信局,此为“三诉”邮电局,要求返还财产1.10元。同年年底法院做出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新牌子已挂出,被告庭上道歉,官司完胜。

  如今,“一块二”官司已写入我国高中1998年版 《思想政治》课本。作为教材,它已不再是一起简单的法律诉讼,而是更深层次价值观的有益探索。

  1.新《消法》给你留下的最深印象?

  丘建东: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新《消法》对原《消法》第四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新修订的条款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确定了赔偿的最低数额,对打击欺诈消费者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新《消法》最靓的条款?

  丘建东:我认为最靓的条款是第四十七条,其中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有望让消费维权“以弱胜强”,我认为新《消法》规定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是立法的创新式进步,是整部法律中最大的亮点。

  3.新《消法》哪条最好使?

  丘建东:当然是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假一赔三,保底500元”。我身边不少朋友都知道这一条款,有的还根据这一条款成功索赔。

  4.关于新《消法》,你做过的哪些事最值得说说?

  丘建东:最近我又打了一场也算是公益诉讼的官司,告的是上海铁路局。

  2月19日,我从福建龙岩到浙江出差。当天下午,我在温岭站实名购票上车,从温岭站到温州南站,车次是G7573列车,票价为28.50元。到达温州南站后,我发现找不到车票了,无法持票过闸机出站。询问工作人员能否凭身份证查询已购票,进而放行,对方表示,“不原价补票,不能出站”。后来,我只得再花28.5元重新补了一张票,还缴纳了2元的手续费。

  实名制购票后,车站凭身份证即可查验消费者是否已经购票。此外,我还查阅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公布的相关信息了解到,旅客可采用在闸机上自动识别二代身份证的方式办理进出站手续。因此我认为,温州南站涉嫌对丢失车票旅客故意隐瞒可刷身份证进出站事项。

  事发后第四天,我将一纸诉状,寄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状告温州南站所属的上海铁路局,要求返还原28.5元票款和2元补票手续费,总计30.50元,并依据相关规定“欺诈消费者最低赔偿500元”,合计532.50元;立即停止强制执行“实名车票遗失后,要另行购票”的规定,并赔礼道歉。

  5.经营者的哪项义务履行最不到位?

  丘建东:就绝大多数垄断企业而言,其诚实信用经营义务履行最不到位。

  6.消费者的哪项权利受损害最严重?

  丘建东:知情权。俗话说,买的不如卖的精,消费者不是万能的,在许多生活消费领域都存在知识盲点,在消费过程很容易受到误导。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经营者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对于经营者故意欺诈行为,必须予以重罚。

  7.新《消法》哪条最需细化?

  丘建东:新《消法》第三十七条即“消费者协会履行公益职责”条款最需要细化。尤其是其中第七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那么,何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为消费者提供诉讼代理人?向法院发函?给予经费补助?为案件开研讨会?诸多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答案,是否可以就此制定一个具体操作流程,让这一条款真正发挥作用。

  8.落实新《消法》,哪些部门最需加把劲?

  丘建东:人民法院最需加把劲。法院的判决是最好的法治教材。人民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首先要正确运用依据新《消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要实现快审快结,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此外,还要加大相关宣传工作,进一步助推新《消法》的贯彻落实。

  9.用新《消法》维权,你最想给消费者提的建议?

  丘建东:消费者维权除了学会运用新《消法》,还要学会运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发挥诉讼的公益性。消费者可以在提起传统的民事私益诉讼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代表人诉讼规则,进而可以达到保护消费者个体权益并通过判决结果的扩张性保护更多人的权益。

  10.对当前消费维权形势的评价和展望?

  丘建东:中国消费者运动自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算起已有30年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老百姓的物质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各种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在当前一系列消费纠纷解决的途径中,消费者协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让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有了靠山。然而,有时候我们只能听到消费者协会的倡导和呼吁,却并不能切实、彻底解决纠纷。新《消法》的实施,使得消费者协会再次立于时代潮头。尤其是公益诉讼条款的出台,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我认为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消费公益诉讼出现,有力推动中国消费者运动的深入开展。

  ●链接

  屡败屡战 乐在其中

  “一块二”官司在社会上引发热烈反响,一次普通的维权让成千上万的消费者获益,也让丘建东看到公益维权的价值和意义,这促使他决定走上公益诉讼这条艰难坎坷的道路。

  1996年至今,丘建东打了近30场公益官司,许多官司涉及消费领域。如1998年诉龙岩市电信局每月暗中向固定电话用户多收2元代维费 (用于电话机的维修等费用)的欺诈收费行为;2000年诉广州市邮政快递公司在邮资外收取信封费、详情单费、邮包保险费;2004年诉厦门航空公司向乘客收取50元机场建设费;2006年诉龙岩市上杭县邮电局不按国务院颁布的收费标准收取同城邮件快递费;2007年诉厦门物价局对住店旅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2013年诉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杂费3元……

  但从诉讼结果看,丘建东输多赢少,法院判决胜诉或通过诉讼促使垄断企业改正不合理制度的,也只有四五件。而更多的案件要么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要么被以垄断企业的收费等有行政部门出台的文件、政策作依据,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即便在公益诉讼中胜诉,获得的只是针对个案的赔偿,仍不能遏制垄断企业的不公平政策再次适用于其他消费者,甚至不能防止自己再次成为受害者,不能达到维护公益的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公益诉讼这条路上,丘建东并不孤独。近年来,越来越多公民加入到“为权利而斗争”的队伍中来,更多人们习以为常但实质上不公平的做法、制度受到质疑,公益维权渐成一场方兴未艾的运动。尤其让丘建东欣慰的是,近年来相继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公益诉讼作出了相关规定。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能够推动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就是我最大的快乐。”丘建东说。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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