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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英雄之邱宝昌:经营者履行义务最需加把劲儿

2015年03月15日 12: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参与互动()

  【访问时间:2015年2月28日】

  【访问地点:北京】

  【访问对象:邱宝昌】

消费者的维权律师

  邱宝昌,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3·15金质奖章获得者,全国十佳维权卫士。

  2000年,邱宝昌曾就经营者以建筑面积而非实际供暖面积收取供暖费问题,向消费者提供帮助,促进了后来一些地方 《供暖条例》的修改。2001年,他代理了全国首例OK镜产品质量案件并胜诉,开创了在医疗纠纷中适用《产品质量法》和《消法》的先河。

  邱宝昌常年借助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媒体普及消费法律知识,为消费者的权利而奔走呼号,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的完善坚持不懈地努力。在新《消法》修订过程中,邱宝昌提出了多条建议,其中8条建议被采纳。

  1.新《消法》给你留下的最深印象?

  邱宝昌:新《消法》对老《消法》实施以来的一些空白地带予以规范,在修订的过程中对消费领域交易方式的改变、技术的革新都做出了规范。其中,非现场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亮点条款都给我留下了非常深的印象。

  2.新《消法》最靓的条款?

  邱宝昌:我认为对于消费者群体来说最靓的条款是公益诉讼,因为它是史无前例的。

  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上世纪九十年代《辽宁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曾引入过相关条款,在现实中,很多卖场都有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在新《消法》颁布之前也有很多网络商家对退货时间做出更宽松的承诺。所以对于无理由退货,我们之前有过实践,新《消法》只是对其进行了一个“总结”。

  在新《消法》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个人信息保护的决定,无论从刑事上还是行政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都并非空白。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

  可以肯定的是,在新《消法》诞生之前,公益诉讼在我国消费领域是没有先例的。之前我国确实存在公益性质的诉讼,但诉讼人都是自己权益受损害,且该问题具有普遍性,这类诉讼既有私利性又有公益性,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严格上的公益诉讼是纯公益的,跟诉讼的提起人——也就是消协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律赋予其代表广大消费者。因此,我认为公益诉讼是最靓的条款,也最有全民特色。

  3.新《消法》哪条最好使?

  邱宝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适用当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如果要说新《消法》哪一条最好使,我很难找到。新《消法》中有的条款原则性较强,好使不好使没太大意义;有的确实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经营者推三阻四、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也很多。

  4.关于新《消法》,你做过的哪些事最值得说说?

  邱宝昌:我参与了新《消法》的修订。在《消法》修订之前,我长期从事与《消法》有关的工作,实践中感觉《消法》在大修之前有很多地方不好用,例如惩罚性赔偿额度低、个人信息被侵犯现象严重、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定义不明确等等。在《消法》正式进入修订议程之前,我就写了10条关于《消法》修改的意见,并于2009年3月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杂志上发表。从7日无理由退货、到缺陷产品召回,再到消费者组织定位,我当时写的10条建议在新《消法》中基本被涵盖。后来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我参与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召开的一些专家会议,提出了很多个人观点和建议。

  5.经营者的哪项义务履行最不到位?

  邱宝昌:目前,不少经营者没有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经营者充分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把这项义务履行到位,就能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这样消费者就不会上当受骗。经营者可以卖残次品,但是必须充分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让消费者自己选择。所以我认为,最大的问题就是经营者没有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并不知晓。消费者买理财产品、买房买车时,如果经营者把商品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还会上当受骗吗?消费者不知情是很多消费纠纷的根源。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讲,如果经营者履行了这项法律义务,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纠纷会大大减少。

  6.消费者的哪项权利受损害最严重?

  邱宝昌:从根本上讲,还是知情权。很多消费侵权案件中,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遭受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但根本上来看,还是因为消费者不知情才导致权益受损。

  7.新《消法》哪条最需细化?

  邱宝昌:需要细化的条款还是很多的,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需要细化的一项。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对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商品,法律中采取列举式的方法,“等”后面还有没有、需不需要去细化、谁来细化尚未明确。从立法意图来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商品绝不是条文中列举的这几种,后面一定还有,还有哪些内容呢?法律应该对此有一个界定。我认为至少还应该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科技含量较高的耐用品。所以我认为这一条款最需要细化。

  8.落实新《消法》,哪些部门最需加把劲?

  邱宝昌:落实新《消法》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最需要加把劲的不是哪个部门而是经营者。经营者应该积极践行法律,落实新《消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监管部门往往是事后执法维权,是对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补救。

  9.用新《消法》维权,你最想给消费者提的建议?

  邱宝昌:消费者要了解新《消法》,掌握新《消法》。我认为还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消费者在了解新《消法》之后,还要运用新《消法》,依法维权,当然还得要理性维权。

  10.对当前消费维权形势的评价和展望?

  邱宝昌:随着新《消法》的普及,我认为我国消费维权形势会越来越好。但是不能回避的是,我们的消费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新问题也会层出不穷。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消费者组织,都应该不断适应这种变化,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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