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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纠纷增多 消费者买4罐过期啤酒获赔千元

2015年03月18日 09:4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新消法实施一周年 “每次最低赔500元”的惩罚性赔偿纠纷增多

  =花15.6元分两次买了4罐过期啤酒,消费者最终获赔1000元;消费者买了一包无生产日期的腊肠,最终商场赔给消费者500元……本月,新消法实施刚好一年,昨日,市消委会向媒体公布了数例“低消费获高赔偿”事件,在获赔数额令人咋舌的同时,也令买卖双方均领教了源于新消法的“退一赔三、最低赔偿500元”的力度。

  惩罚性赔偿多涉及食品

  消费仅仅几元,却引发了上千元的赔偿,如此事件不能不引人关注。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

  据市消委会介绍,新消法实施后,依据这一规定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事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涉及食品安全的事件。通报显示,市消委会去年受理并调解的依据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投诉有81宗,其中涉及食品的有36宗,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过期、变质、有异物、假冒、标识不合格和成分违法等情况。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龙认为,新消法这一规定的设置是为惩罚违法经营者,加重其违法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令消费者在维权中挽回经济损失,减轻维权成本,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邓云龙还表示,与此同时,这一新规也的确会导致不少人通过寻找商家的经营管理漏洞、故意分批次购买问题商品从而获得高额赔偿。“作为经营者,不能提供有问题的商品和服务是其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积极解决问题,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和消委会进行调解,尽快化解纠纷。同时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界人士为自己的权益而努力。”

  典型案例

  花15.6元两次买4罐过期啤酒 消费者获赔1000元

  林先生先后两次在石排镇某商家买了4罐啤酒,共花费15.6元,罐底上的日期显示这4罐啤酒均已过期。林先生投诉到消委会石排分会,要求商家依照新消法的规定,按两次购物来赔偿,共索赔1000元。

  消委会石排分会受理后,将该销售过期食品线索移交食药部门,食药部门对商家进行了行政处罚。消委会石排分会根据食药部门的行政决定,认定该商家销售过期食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按“每次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两次共赔偿消费者1000元。

  商家则认为,食药部门的行政处罚是按一次行为处罚的,只处罚了一次,商家赔偿消费者也不能按两次来赔偿。

  消委会石排分会认为,消费者两次消费间有较长时间的间隔,而且所买啤酒的品种、批次也不同,属两次独立的消费行为,应该按照两次消费来赔偿。

  林先生最终获赔1000元。

  腊肠包装上无生产日期 消费者获“补”500元

  魏先生在石碣某商场买了一包腊肠,后发现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他回到超市要求给予赔偿,遭到商场工作人员的拒绝和驱赶。

  消委会石碣分会接到魏先生的投诉,经调查取证,在商场并未发现同批次腊肠存在生产日期缺失或模糊不清的情况,商场也提供了该批腊肠相关的进货单据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消委会石碣分会召集投诉人、被投诉人、生产厂家三方调解。

  调解中三方各执一词。魏先生以生产日期不清为由坚持要求按新消法的规定赔偿;商场和厂家则表示已按法律规定提供了全套资料证明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所以不存在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无法接受投诉人的诉求。

  最终经消委会石碣分会的调解,生产厂家从维护品牌信誉出发,同意按最低赔偿规定补偿给投诉人500元,大家终于达成和解。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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