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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自还”地方债扩展至全国

2015年03月20日 07:58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

    清理地方债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经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显示,一般债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联合信用评级总经理张志军认为,《办法》主要是对原来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进行了规范。范围从试点扩展到全国,并对发债过程中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做了原则性要求。

    根据此前公布的今年预算安排,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5000亿元用于弥补财政赤字。财政部此前批复了1万亿元的置换债券额度。这意味着,2015年,地方债务清理进入了新纪元。

    “发债本身不会增加财政赤字,”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债登前法律顾问柯荆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置换债券和地方自发自还地方债一样都是政府债券,发行方式一样,只是用途不同。一般债券发行用于弥补公共预算建设资金的不足,置换债券发行是为了把原来到期的债务置换出来,一方面可以减轻财务成本,另一方面延缓债务期限。

    柯荆民表示,地方债务置换有两个作用,长期而言,规范再融资,;短期而言,托底再融资风险,减轻地方政府再融资压力。1万亿元的置换额度解决了今年到期债务的一多半,在地方债务问题彻底解决前,以后可能还会采取这种办法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柯荆民认为,一般债券依托的是地方政府信用,而不是国家信用,所以发行利率应该会高于同期限国债。财政部强调发行利率应在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基础之上”确定,这可能意味着发债的利率不能高国债太多。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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