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无证造“假名牌”灶具 被判刑并处罚金
洪某办无证照加工厂生产、组装燃气灶具,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贴牌“美的”“苏泊尔”等知名品牌销售山寨灶具8553套,销售金额近25万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洪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
39岁的揭阳人洪某,虽然只有小学文化水平,但颇具投机钻营的商业意识。自2012年3月起,他在东莞市东坑镇租下一处房产作为厂房和仓库,办起无证照的炉具加工厂,亲自到中山市采购生产燃气灶具所需配件等原材料,并雇请了2名工人,开始了组装、生产燃气炉具。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洪某组装好的燃气炉具,根据客户需求,贴上“美的”、“苏泊尔”等字样标识。生产组装后的“知名品牌”燃气灶具,一部分由洪某自营的“老洪厨具店”进行零售,其余则销售到东莞市各镇区的厨具店。
2012年6月2日,东莞市东坑镇工商分局联合东坑公安分局等部门,依法对洪某经营的无证照炉具加工厂进行检查,查获标有“美的”字样炉具150台,“苏泊尔”110台,“生力厨王”300台,“珠江”110台,对照送货单计算现场库存的炉具货值共约1.4万元。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对上述炉具抽样检验,证实查获的标有“美的”“苏泊尔”“珠江”“生力厨王”的燃气炉具均不符合GB 16410-2007《家具燃气灶具》标准的要求,判定上述炉具为不合格产品。根据调查发现,该工厂共购进燃气炉具配件约36.5万元,已出售伪劣燃气炉具8553套,销售金额共约24.8万元。
2014年6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洪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法院判决洪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