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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

2015年03月25日 09:55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

  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做出了新的部署,提出“强化农村普惠金融”。这为繁荣农村金融市场进而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转型提供了破解思路。

  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转型必然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持。然而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金融体系主要以“资金抽水机”的机制形式存在,现代金融服务供给的长期缺位,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从现代金融资本的社会特性来看,其不愿进入农村地区也有其内在原因。首先,与第二、三产业相比,主要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存在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提供足以吸引现代金融资本大量进入的投资机会;其次,即使农业部门提供了潜在的投资机会,农户也往往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担保品而难以正常的资金成本获得融资。

  从金融服务尤其是金融资金供求双方各自的特征来看,作为资金需求方的农户由于自身禀赋条件、发展状况的不同而具有显著的层次性;作为资金供给方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由于自身职能定位和社会分工的不同,在资金配置和经济目标追求方面也存在显著的异质性。如何实现异质性主体之下的资金供求匹配,这有赖于供求主体间的分层次合理结合。因此,需要深入分析农村金融供求双方的特征,在此基础之上构建起针对不同主体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

  众所周知,中国的农户群体自身禀赋状况差异巨大,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主要为农村低收入贫困群体,主要集中在老少边穷地区,以及东中部地区的少数困难地区。该群体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温饱问题,对金融的需求侧重于解决基本衣食住行和实现子女基本教育等方面;第二层次的农户群体则已解决温饱问题,且具有一定的生产性投资意愿,但缺乏有效的融资担保抵押品,难以融得足够的生产性资金,该群体占了目前农村家户的主要比例;第三层次的农户群体则为农村家户中的相对富裕群体,具有一定的生产投资能力,也有一定的抵押品(如企业厂房和生产设备等),但金融机构因为信息不对称(比如农村企业的经营不够规范,信贷员难以获得客观的信息),难以(或无法)甄别出这种经营主体的资质,反而使得这一群体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与此同时,作为农村金融供给方的各金融机构,其自身特征和目标也有所不同。首先,具有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如农村政策性银行等,对当地不同层次农户的具体情况有较好的信息优势,但其目标是促进本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不局限于投入资金的会计账目利润最大化,其供给特征是资金总量有限。其次,按照市场规律运作、旨在获取最大利润的商业银行等金融信贷部门,可以为具有自生能力、能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必要资金。但这些金融机构对不同地区农户的真实信息掌握程度不如政府部门。再次,保险公司等金融部门可以根据农作物的品种、家庭农场规模等因素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如果发生自然灾害等意外,可以补偿或者降低农户的经济损失。由于农业产品生产周期长、易受自然环境影响的固有特征,以及代表未来中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型主要方向的家庭农场,其规模相对较大,前期需要投入的资金也多,其产出的不确定性无法保证其收入的稳定来源。因此,保险公司等金融部门提供的金融产品虽然具有较好的风险分散能力,但他们的参与是建立在农业经营活动已经扩大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尤其是巨灾保险等服务更是如此。因此,保险公司对家庭农场等相对大规模的农业经营活动的广泛介入,离不开商业银行等信贷金融机构的协同参与。

  从上述农村金融市场供求主体的异质性特征可以看出,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贷服务远远难以承载起整个农村的金融市场。未来的农村金融市场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能够使得资金供求市场主体间相互匹配,目标相互适应。从供求双方各自的特征可以看出,对于上述第一个层次的低收入贫困群体,政府部门资金应当成为主力,金融信贷机构、保险公司等资金作为辅助性的投入参与方更适合。地方政府的精准扶贫可以尽可能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效果。在减贫开发过程中,该层次农户群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较好的市场投资机会时,金融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可为其提供辅助性金融服务。对于处于第二层次的农户群体,需要地方政府牵头、金融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协同参与为主的方式来提供资金。地方政府推动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组织制度创新,以释放足够的制度红利来吸引金融机构为该层次的农户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而对于抵押担保资产状况相对较好的第三层次群体,则需要以金融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资金联合投入为主,在市场化运行的基础上进行资金融通运作。在市场的持续交易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应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存在于这一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为金融机构和金融需求主体提供相对优质可靠的信息服务。

  从资金需求和供给的异质匹配的分析视角来看,政府部门在资金匹配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各地方政府部门需要重点关注如下三个方面:

  对自身基本禀赋条件差、收入低下、无抵押担保资产的农村贫困群体而言,政府部门需担负起社会保障网“兜底”的职责,防止该群体持续停留在“贫困陷阱”中难以自拔;对第二层次的农村居民群体而言,政府部门需要从制度创新层面加快农村土地确权,加速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以提高农户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破解该群体因担保抵押品不足而导致的融资难题;对于第三层次的农户群体而言,政府部门应发挥自身信息优势,缓解金融机构对该群体的信息不对称,为资金供求主体间的市场化结合牵线搭桥。

  (作者:谭崇台 唐道远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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