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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六种不文明行为纳入诚信监管

2015年04月07日 10: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北京4月6日讯 记者余瀛波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日施行。根据暂行办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同时,该暂行办法明确: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暂行办法要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暂行办法明确,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六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这六种游客不文明行为包括: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暂行办法还规定,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可以向作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暂行办法明确,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让法律“硬约束”助力文明旅游

    法制微评

    □新华社记者钱春弦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旅游局依法制定、下发全国各地并于即日起正式施行。旅游主管部门6日公布的这一信息,使清明节小长假的最后一天,显得颇不寻常。

    暂行办法法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制定。旅游法对文明旅游有明确要求,文明旅游就理所应当纳入法治轨道,把正面宣传“软引导”与法律措施“硬约束”有效融合起来,使“苦口婆心”说教与白纸黑字惩戒相得益彰,本身就是依法治旅、依法办事的表现。

    让文明与法治携手并行,就得把握好暂行办法的惩戒力度,做到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有据可依,又不侵犯公民个人权益,这是一个重要的平衡。根据暂行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报送单包括姓名、性别等内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人,以便旅客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游客认为记录错误的,可以提交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信息的,则要严格依法追责。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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