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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企6月1日起可自由结汇

2015年04月09日 14:4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改革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将从6月1日起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包括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同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通知明确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通知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明确和简化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外管局称,通知的实施,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企业,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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