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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度解答公积金贷款新政

2015年04月16日 15:26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

  公积金贷款新政从昨天开始实施。针对市民提出的许多操作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进一步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释义,就14个问题给出答复。

  问:“通知”何时实施?实施前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是否可按照“通知”增加公积金贷款金额?

  答:“通知”于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4月15日起受理的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通知”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不变。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不可以增加公积金贷款金额。

  问:“通知”中二手房的房龄如何计算?

  答:二手房房龄指贷款年份与房屋竣工年份之差。例如:2015年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房屋竣工日期为2000年,房龄即为15年。房屋竣工日期以《房地产权证》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

  问:按“通知”二手房贷款年限调整后,是否可申请延长目前在还款中的公积金贷款?

  答:已发放公积金贷款不在调整范围内。

  问:公积金贷款刚发放,是否可按“通知”的贷款额度上限补贷一部分公积金贷款?

  答:政策调整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在“通知”适用的调整范围内。

  问:在办理过程中的公积金贷款,是否可撤销,并按照“通知”的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重新受理贷款?

  答:政策调整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对2015年4月15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房产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前,借款人提出按新政策调整贷款额度或年限的业务,应由借款人本人向受理机构提出撤销原贷款申请,并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问:“通知”实施后,对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要求是否有改变?

  答: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仍为基本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问:若有夫妻二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俩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在计算家庭贷款额度时是不是可以合并计算?

  答:借款人家庭的贷款额度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计算出的贷款额度相加得到。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余额不能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问:之前办理的组合贷款在审批过程中,现在想按照“通知”调整后贷款额度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答:借款人申请人向组合贷款银行申请撤销组合贷款,然后携带资料前往纯公积金贷款的受理网点,重新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

  问:购房合同已签订,是否可以直接在4月15日之后递交材料享受新的贷款额度政策?是否需要重新签署购房合同?

  答:购房合同中的约定不影响公积金贷款办理的,不必重新签署购房合同,只要在4月15日后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即可。

  问:购房合同上约定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在想按照“通知”调整后贷款额度贷款50万元,是否可以?

  答:购房合同约定与贷款实际金额不一致的,买卖双方应在协商一致后更改购房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问:4月15日之前去申请公积金贷款复议是按照新政策的额度吗?还是届时需要重新申请复议?

  答:在4月15日之前已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复议,若要贷到“通知”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需要撤销之前的复议重新递交复议申请。(陈杰)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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