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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揽客情节严重将被“吊证”

2015年05月12日 09:39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

  省旅游局联合多部门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五一小长假,“云南女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将旅游市场存在的混乱现象推上风口浪尖。为维护安全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治理“不合理低价”专项行动。

  继约谈省内低价揽客旅行社行动之后,5月11日,山西省旅游局召开会议表示:我省各地旅游部门要联合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大对“不合理低价”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不合理低价揽客旅行社或被“吊证”。

  旅行社、导游、游客三方都“委屈”

  “以‘云南女导游辱骂游客’为例,大家对于‘零负团费’似乎都有‘委屈’,可见各个主体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并不统一。”山西省旅游局行管处处长陈少卿表示,导游有“委屈”,因为她不拿工资,她接的团是“零负团费”的旅游团;旅行社也有“委屈”,因为接的是“零负团费”旅游团,势必就需要“填坑”;而游客也有“委屈”,因为在报团的时候没有被明确告知该团是购物团、零负团,而在旅游过程中,却被导游骂“蹭吃蹭喝、骗吃骗喝”。

  三方都有“委屈”,责任主体是谁?陈少卿分析,实际上是3个主体出现了问题,核心主体是旅行社和游客。旅行社有责任生产合法、合格、合理的旅游产品,当然,旅行社应该给导游工资,不能让导游靠胁迫诱导游客购物来赚提成;游客本身也有问题,游客可能原本就知道这是一个低价游的产品,但还是抱着占便宜的心态参了团。陈少卿坦言,此外还有行政管理部门,三者共同导致问题的产生。

  旅行社坦言既是参与者也是受害者

  “我们实际上既是参与者也是受害者。”会上,一位涉事低价揽客旅行社负责人称:去年开始,低价游势头就已经比较厉害了。太原市场上,云南低价游从最开始的1000多元抬头,到后来甚至低到了800多元、500多元。其实游客也能算了这笔账,500多元连机票都不够,肯定会有购物消费的陷阱在里面。

  明知低价游有购物陷阱,为什么还拉着游客往下跳?“没法不参与!”现场,另一涉事低价揽客的旅行社负责人无奈地说,开始他们也不愿意做低价团,但迫于不愿意把客户推出去,就开始推出低价团。但即使将整个行程交代清楚,还是会惹出麻烦。

  山西将启动优质供应商计划

  “不少旅行社对零负团费的理解有误。”陈少卿举例,如果组团社从供应商手中以500元拿到产品,以800元售出,看似该组团社并不是“零负团费”销售,但实则该源头产品就是“零负团费”旅游团,“合格的旅游产品的组成应该是‘成本+合理利润’,而不能以产品销售时的利润而定。”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山西旅游产品管理的底线是本省不出现不合理低价产品。同时,还将启动优质供应商计划和优质产品计划。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山西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将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一般举报、投诉由市、县旅游部门办理。

  “不合理低价游”有了处罚办法

  陈少卿表示,我省各地旅游部门要联合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大对“不合理低价”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旅游法》《治安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针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以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制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将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对于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不合法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主管人员,处1万元罚款。

  对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遇违规违法案件,4种方式举报

  山西省旅游局决定从5月11日起,集中受理旅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可通过4种方式举报:

  在线举报:请登录山西省旅游政务网(http://zw.shanxichina.gov.cn/)。

  信函举报:请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二巷27号依景湾商业广场五层,山西省旅游质监所,邮编030012。

  电话举报:0351—7325012。

  微信举报:微信关注公众号“山西旅游质监所”。

  注:举报材料请列明举报人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被举报对象,举报事由,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合同、发票、行程单、线路广告、照片、录音、录像等)。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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