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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公产房纠纷可以起诉了

2015年06月08日 15:00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

  近期,不断有市民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咨询,现阶段本市公产房发生继承或其他权属纠纷时要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少市民在发生争议时诉诸法院,却吃了闭门羹,那么公产房到底为什么难以通过现行法律解决争端呢?今天,请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解答。

  律师解答:

  张宇律师介绍,相比私产房,公产房售价更低,房屋质量更有保障。本市现存在大量公产房,且部分公产房仍属不可售公产房。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公产房业主所享有的只有承租权,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例如:买卖、继承等。一旦发生权属争议,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很难通过诉讼解决。

  公产房往往意味着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财产,如人民法院贸然以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适格主体进行审理,则可能导致承租人对房屋无权处分,从而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激化矛盾。而2007年津国2007]489号文件当中,更是删除了“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规避了公产房涉诉若干问题让原本可以诉诸法院的问题失去了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问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7日修改并颁布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办法”第五条称“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法中明确提出,当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这就意味着,公产房权属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受理,并且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最终的裁判。该“办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再配合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立案登记制”,公产房遗留问题得到全面妥善处理指日可待。诉讼存在风险,击水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市民,对于类型较为新颖的案件,如您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可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从而最大限度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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