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电网企业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的14%(2)
视频:国家发改委:今起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 来源:上海东方高清
定价折旧率。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定价折旧年限根据输配电固定资产的类别、设备运行环境和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2015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率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中值并结合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寿命确定,其他电网企业参照执行;2015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的输配电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见附件),结合各地自然环境及电网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确定。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费的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运行维护费的各项费用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
(一)材料费。原则上按监审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
(二)修理费。原则上按监审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核减。
(三)职工薪酬。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电网企业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时前一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的地方国有电网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时前一年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其他电网企业参考国有电网企业工资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电网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核定。
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12%、2.5%和2%。
职工薪酬中的其他费用按电网企业实际水平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核定。
(四)其他费用。原则上按监审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物业管理费等非生产性质的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最低年份水平确定。其他费用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核减。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同时提供专项服务和共用网络服务或提供多个专项服务而发生的共用成本,应按照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输配电和非输配电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七条 核定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所对应的电量,原则上按照监审时前一年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确定。
第十八条 输配电损耗率,原则上参考监审时电网经营企业前一年实际线损率确定,并分电压等级予以明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
序号 |
资产类别/名称 |
折旧年限 |
一、 |
输配电线路 |
|
1 |
500千伏(330千伏)及以上 |
30-35 |
2 |
220千伏 |
28-32 |
3 |
110千伏(66千伏) |
24-30 |
4 |
35千伏 |
18-25 |
5 |
10千伏及以下 |
15-22 |
二、 |
变电配电设备 |
|
1 |
110千伏以上 |
20-30 |
2 |
110千伏及以下 |
15-22 |
三、 |
其他 |
|
1 |
用电计量设备 |
6-9 |
2 |
通讯线路及设备 |
6-9 |
3 |
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 |
8 |
4 |
检修维护设备 |
10 |
5 |
运输设备 |
10 |
6 |
生产管理用工器具 |
10 |
7 |
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
20 |
8 |
房屋、建筑物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