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储户质疑银行收费提诉讼 银行称依据文件难查找

2015年07月09日 17: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储户质疑银行收费提诉讼银行称依据文件难查找
建行回复福建省消委会的“转承函” 朱美芳 摄

  中新网福州7月9日电 (陈丹妮 朱美芳)质疑建行所收年费、账户费乱收费,7月初,68岁的福州消费者老林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行归还之前所收的“两费”。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记者9日联系上了老林。“建行收费不明不白,我起诉它为的是要个说法。”老林向记者出示了建行所扣两费的记录:2005年的12月、2006年的3月、6月三次各扣收3元小额账户费,2005年至2009年每年的5月各扣收一次10元年费,2010年到2012年每年都扣收10元账户费,总额共109元。

  老林称,建行的收费“事前不告知,事后不说明”,《消法》授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之首的知情权荡然无存,何时收费收多少全凭建行自己说了算。

  “从去年12月第一次提出异议到现在,我与建行交涉过数次,但从未得到过明确解释,建行只是让申请免费,但对于收费的依据却只字不提。”

  无奈之下,老林以《年费、账户费的“出生证”在哪里?》为题,专门致信福建省消委会求助。为此,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建行发出质询信。

  然而,福建省消委会收到福建省建行的《关于客户林万禄反映年费问题的回复》中,没有对收两费的依据作出具体解释,只是称:收费有依据,但文件查找有难度。

  建行具体答复如下:“一直以来,我行均严格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我行的各项收费(含银行卡账户管理费,曾称年费),并于收费前一个月在网点、网站等渠道公示。客户对我行解释认可,但要求出示当年收费年份的文件,及书面回复,目前文件查找有难度,书面回复以回复贵会的内容为准。”

  对此,福建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认为:涉及数亿元的巨额收费,如此严肃的收费依据问题,建行居然以一句“查找有难度”轻松带过,显然在“应付”省消委会。

  老林对此答复也表示怀疑:建行所称的“各项收费”是“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但是《暂行办法》20条,并没有“年费、账户费、小额账户费”的意思表达。建行对年费、账户费的定义不明确;对相应的提供服务的内容不明确;建行称“当年收费年份的文件,目前查找有难度”,就是说拿不出证明,说明收取“年费、小额账户费”的依据不明确,没有依据是否就是乱收费?

  在起诉书中,老林提出,他与建行之间是合同关系,从开户开始,所有同类型的存款、取款、转账、汇款、消费结算等过程,无论其次数多少,都构成该连续的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在这个关系中,双方的地位平等,在开户时,合同没有约定消费者有交纳年费、账户费、小额账户费的义务,也没有约定建行有收取年费、账户费、小额账户费的权利。从2005年起,建行单方面收取以前没有收取的“年费、账户费”,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剥夺原告的契约自由。建行所谓的在网点“公示”不能代替《消法》规定的明码标价;法律没有授予建行因为“公示”过就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的特权。

  老林认为,建行等商业银行收取年费、账户费、小额账户费已经10年,存在着三不明确:定义不明确、服务内容不明确、依据不明确。建行在没有明确告知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扣收两费,是一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占消费者的财产的乱收费行为。(完)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