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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民买到翻新车 获赔三辆新车钱

2015年07月27日 15:4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

  刘潇向记者展示车辆被补过漆的地方。 据央视

  高高兴兴买辆私家车,谁能想到这车曾经卖过,涉嫌“一车二卖”?济宁市民刘潇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奇葩事,她把4S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车并索要赔偿。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4S店除退还刘潇12 . 8万的购车款外,还要作出三倍赔偿,即38 . 4万元。这也是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我国首例家用轿车“退一赔三”的案例。

  新车补过漆,销售人员大打太极

  经过仔细对比,济宁市民刘潇终于选定了自己喜欢的车型。去年5月7日,五一小长假刚过,她来到济宁市高新区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自己中意的白色家用轿车,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车辆价格12 .8万,当天付款、当天交车。

  有了新车出行方便不少,但这样的日子没持续多久。在提车后40多天的时候,刘潇的车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刮蹭。新车第一次挂彩,刘潇第一时间把车开到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店进行修理,却被告知自己的爱车背后有个不为人知的秘密,车曾经补过漆。

  这可是自己的爱车第一次“挂彩”,何时补过漆?对汽修店师傅的说法,刘潇半信半疑,带着疑问,她当即找到4S店的销售人员。经过多次交涉,该店一名经理最终承认这辆车的确经过二次喷漆处理,但这名经理对于二次喷漆是在哪个环节发生的表示不清楚,并有意将责任推给汽车厂家,甚至质疑是刘潇自己补了漆。这让刘潇十分气愤,认为4S店是想耍赖,她的维权也陷入了僵局。

  怀疑爱车以前有维修和质量问题,刘潇多次找4S店交涉,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但始终没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潇把4S店告上了法庭,她要给自己讨个说法。

  找到“前”车主,爱车竟被“一车二卖”

  可案件还没审理,刘潇又遇到了件怪事。按合同约定,新车售出后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2014年10月4日,她把车开到一家4S店进行免费首保。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这辆车已经过了半年的首保期。明明自己是2014年5月7日买的新车,可济南这家4S店的系统中却显示销售日期是2014年1月28日,车主也另有他人,联系方式也不是自己的。

  面对如此蹊跷的事情,4S店工作人员在跟汽车厂家取得联系之后,很快就给刘潇的新车做了免费首保。这事让刘潇越发好奇,新车虽然做了免费首保,但无论是4S店还是汽车厂家都没有对她心中的疑问做出正面回答,一位经理告诉她,“车主另有他人”是随便找了个人做的虚出库,为了完成业绩。

  面对这样的解释,刘潇将信将疑,于是,她根据4S店记载车主王恒星的联系方式,拨通了电话,对方答复,这车的确在2014年1月28日卖给过他,后来因为小毛病太多,他给退了。这下刘潇全明白了,自己买的这辆白色轿车竟然是“一车二卖”,而且有质量问题,4S店却一直隐瞒真相,刘潇认为,4S店对自己存在欺诈行为。

  咨询律师后刘潇得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为这个原因,刘潇向法院进一步提出诉讼请求,将原来的退车改为退车并索要三倍赔偿。

  4S店销售存欺诈,法院判其退车赔款

  案件审理阶段,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刘潇购买的车是否有过维修和销售历史。4S店辩解称,交付给刘潇的车完好且经过了刘潇验收,不存刘潇所说的补漆情形,之前王恒星虽然预订过该车,但因为王恒星没有交付车款,也没有签订购车合同,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出售这台车给王恒星,所以刘潇购买的新车,既没有维修史,也不存在二次销售,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今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汽车4S店在向刘潇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经销售给王恒星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应对消费者承担欺诈赔偿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刘潇将车退回,4S店将购车款12 .8万元退还给刘潇,同时要赔偿刘潇38 .4万元。一审判决后,汽车4S店不服,认为原审法院在王恒星没有购买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涉案车辆曾经销售给王恒星,缺乏有力合法的证据;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也是错误的。因此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2015年7月2日,济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潇提供的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认定,4S店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这一点证据链完整,事实认定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车的瑕疵就是在购买后六个月内发现的,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关于车辆被二次补漆的事实,举证责任在销售方,但销售方没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视为车辆在销售给刘潇前存在补漆、维修记录,因此,济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齐鲁晚报记者 晋森 马云云 通讯员 屈庆东)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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