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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高利贷”年利率超36%无效

2015年08月07日 15:37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

  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红线”。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一个重点就是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规制。《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年利率未超24%受法律保护

  《规定》包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等。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司法解释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第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第二个是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第三个是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为24%至36%,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P2P网贷平台有担保应担责

  P2P网络借贷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新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新司法解释也明确,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三个区间

  司法保护区

  ■ 利率24%以下

  ■ 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约付息

  自然债务区

  ■ 利率24%-36%

  ■ 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区

  ■ 年利率36%以上

  ■ 超过部分利息应认定无效

  (驻京记者 鲁明)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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