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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爆裂房屋渗水 保险公司拒不赔付

2015年08月12日 10:41 来源:中国江西网  参与互动()

  2014年4月27日,男子邱明以在银行存款10万元定期1年的方式作为保障金投保被告某保险公司“共赢2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险种。

  该保险条款约定:“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等,不包括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供水设施等。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投保人以缴纳保障金的形式投保本保险,不需另行缴纳保险费。”

  当日被告出具保险单给邱明,写明:“邱明投保了10份上述险种,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28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27日24时止,保险标的坐落地址为吉安市青原区某小区内房屋,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14年5月16日晚上,上述保险标的中的水管爆裂,导致房屋渗水、电力不通。

  次日,邱明向被告报案后,被告派工作人员到上述房屋内查勘了事故现场。被告经查勘后认为,邱明家的水管爆裂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不赔付。

  2015年1月14日,邱明为维修上述发生事故后的房屋花费费用9132.05元。为索赔,邱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款。

  另外,邱明、被告分别提供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物理性爆炸的解释是一致的,即“按照爆炸的性质不同,爆炸可分为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和核爆炸。其中的物理性爆炸是指物质的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等物理变化而形成的爆炸,如容器内液体过热、汽化而引起的锅炉爆炸。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超压引起的爆炸,也称爆裂。在日常生活中的水管爆炸等现象,均属物理性爆炸。”

  法院:水管爆裂属于物理性爆炸,应赔偿原告维修房屋损失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根据《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现原、被告对于水管爆裂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爆炸”持有截然相反的观点,原告认为属于爆炸,被告认为不属于爆炸。根据上述原、被告提供的关于“物理性爆炸”的定义“指物质的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等物理变化而形成爆炸,如容器内液体过热、汽化而引起的锅炉爆炸。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超压引起的爆炸,也称爆裂”。可以看出本案中的水管爆裂属于物理性爆炸,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在被告的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内的“爆炸”中,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保险标的水管爆裂造成其财产损失9132.0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故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邱明房屋维修损失9132.05元。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刘良杉 熊苗苗)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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