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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15年08月31日 13:24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消费者群体迅速增长,并呈现跨界甚至跨行业经营的情况,这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足长远,借鉴国际经验,对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十分必要。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出台之际,记者专访了本报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宗良,请他围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等问题发表看法。
  记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国际上总体监管要求比较严格,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宗良:美国法律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极其严格。美国人人贷公司因没有履行新产品审批手续,曾被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全面、无限期停止所有新增贷款业务。2013年11月,美国国际现金公司因未依照法律审核重要贷款文件,被美国消费者保护局罚款1.9亿美元。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美国大部分州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只能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不能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欧盟则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执照,且具备100万欧元以上的初始资本金;我国香港对于无牌照运营储值支付安排的公司,最高可罚款100万港币,监禁5年,若提交虚假材料最高罚款100万港币,监禁7年。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功能性监管的基础上构建协调机制是国际上监管呈现的主要特征之一。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业务范围广泛,各国往往采取功能型监管方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主体是由该企业从事的业务内容决定的。比如在美国,第一网络银行和贝宝支付就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在功能性监管的框架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往往涉及跨界乃至跨行业的监管协调机制。如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反诈骗等责任保护贷款人利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承担P2P网络借贷的执法责任;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对P2P金融消费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管。
  记者:在法律规范、行业自律以及消费者保护方面,发达国家有哪些特点?
  宗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信贷、第三方支付等方面。同时,各国还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的方式强化行业规章制度的形成和完善。行业协会敦促企业个体经营守法,有利于形成健康、向上的行业氛围,对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呈现出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特征。
  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互联网金融服务于“长尾”客户,消费者群体庞大,涉及到的客户权益较多,如财产权、信息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诉讼权等等。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被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得到了高度重视。如美国专门成立消费金融保护局保障消费者权益,其基本能够覆盖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所有客户。
  记者:基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发展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借鉴国际经验,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目标下,您对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何建议?
  宗良: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应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应该立足长远,在重点环节上加强监管,以规范促发展。
  第一,坚持立法先行,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快各项金融法规的修订工作。互联网金融冲击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金融领域的传统业务模式,催生了大量的金融业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的创新,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相关立法机关应坚持与时俱进,有针对性的开展各项法规的修订法工作,保证各金融行业在新形势下的健康发展。
  第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协同监管。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但互联网金融的许多业务往往涉足多个领域。比如,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以支付业务以及相应的客户信息为基础,开展网络信贷、股权众筹、金融产品销售等综合金融服务,形成了类似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本身就缺乏监管,因此控制人可以利用对各子公司的影响力开展关联交易,风险传染的问题不容忽视。建议完善对此类机构的协同监管体系,由人民银行作为主协调人,各金融业务按照属性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来监管,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加强对系统性重要机构的重视。互联网行业具有“赢者通吃”的自然垄断特征,互联网金融的龙头企业往往在行业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数以亿计的客户群体,募集或管理的资金规模超千亿元人民币,年支付总额过万亿元人民币,社会影响巨大,媒体和舆论广泛关注。建议考虑作为系统性重要机构进行关注,一方面在资本、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更为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高度关注行业垄断对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措施鼓励行业充分公平竞争、完善服务。
  第四,搭建全社会通用的网络支付清算体系。目前,各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都直连银行,独立扮演一个又一个类似央行或者银联应该扮演的角色。网络支付清算体系的重复建设,不仅提高了总体社会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清算体系的分散化和碎片化,不利于全社会的金融安全和稳定。政府应主导搭建面向全社会各参与主体的开放、统一、安全、高效、标准化的网络支付清算系统,各金融机构则专注于服务和产品。
  此外,切实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业自律方面的要求,各监管机构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并有效发挥行业协会、行业公约的软性约束作用。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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