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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江苏11起非法集资案昨集中宣判 两人被判死缓(2)

2013年10月24日 10:15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其他案件

  苏州(5起)

  苏州“胜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张信、唐晓萍、张宏伟、庞东宁、李燕波等五名被告人,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2万至957.5万元不等。姑苏法院判处张信等人3年3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通(1起)

  南通姜凤英集资诈骗案中,被告姜凤英非法集资2555.7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前期借款的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1990多万无法偿还。姜凤英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50万元。

  徐州(2起)

  [1]被告人张静成立抵押贷款服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亿余元,已返还1.3亿余元。其余资金用于出借及购买租赁土地投资建设等。泉山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对其判刑8年半,并处罚金35万元。

  [2]徐州刘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刘磊通过成立公司,虚假宣传和高额利息向4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多元,造成9200余万无法追回。泉山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判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延伸阅读

  集资诈骗死刑判例

  曾成杰,死刑已被执行

  曾成杰,1958年11月出生,湖南新邵县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逮捕。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涉案金额]法院认定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

  吴英,差点被判死

  吴英,1981年5月生,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而在2009年12月,吴英曾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不过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涉案金额]法院认定非法集资总金额7.7亿余元,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权威发布

  组织策划者、害死人的,从重处罚

  我省出台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新措施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于英杰)昨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以及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据省高院常务副院长周继业介绍,当前高利借贷行为大量存在,非法集资犯罪易发、高发。

  重大非法集资案由中级法院审理

  《意见》要求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科学准确地认定非法集资行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及时将非法集资款发还被害人,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越发呈现涉及面广、社会危害重的特点。为了保证办案质量,《规定》提出,对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行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需要并案审理的,由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理。

  及时清退款项的可免予刑罚

  《意见》要求正确把握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集资者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对集资者因资金周转一时陷入困境仅为躲债、回避矛盾等暂时躲避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逃跑的集资者愿意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以偿还债务的,可从宽处理。

  对构罪界限难以区分的案件,《意见》要求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依法妥处。

  三类非法集资将从重惩处

  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同样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见》规定,对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生产经营的;或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犯罪后有自首、立功和认罪悔罪表现的,或在犯罪中处于受支配或从属地位的,以及案发后积极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挽回损失的,可从宽处理。

  死刑要看罪行是否够得上“极重”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非法集资主犯是否适用死刑?《意见》要求考虑犯罪数额、造成损失大小、对经济秩序、社会造成的影响范围、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

  特别提醒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昨天新闻发布会上,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负责人提醒公众,从5个方面防范非法集资:

  一是对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回报率是否过高。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二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否合法、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

  三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四是一些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是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不要盲目听从。

  种小茴香、投资矿产、卖原始股 这些都成了非法集资名头

  淮安最大非法集资案涉案33.85亿元

  昨天的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近年来江苏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成果和非法集资犯罪的新动向。

  合法形式作掩护 手段不断翻新

  省高院常务副院长周继业介绍说,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618件,生效判决814人。与以前相比,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发案数量持续上升,今年前7个月的收案量已接近去年全年。

  值得公众注意的是,当前的非法集资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近年来我省发生的非法集资犯罪,出现了以种植“小茴香”投资环保产业、投资开发煤矿、开发海南三亚房产项目、出售拟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原始股”等为名,通过建立网站、发放宣传资料和公开招募等方式,吸收资金。

  然而,非法集资犯罪一般以合法的形式作掩护,老百姓很难辨别。比如扬子晚报昨日报道的“宝马乡”特大非法集资案,主犯石国豹就注册了公司,用公司名义购买土地,以开发房地产为名大量吸收公众存款达19亿余元。

  淮安特大“非吸”涉案33.85亿元

  2011年至今年9月,江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起诉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徐州、宿迁、泰州、南京4市的案件数量占全省总量的2/3多。

  从近3年起诉的情况看,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要案明显增多,涉案金额在千万元以上的就有1/3多,其中涉案金额达亿元以上的有47件,占5.7%。前几年爆出的淮安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2003年到2008年12月,乐园公司向5.26万人次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仍有7000余户的9.93亿元未能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最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该案主犯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这是迄今为止我省司法机关办结的最大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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