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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男子闯黄灯遭行政处罚 律师称有违立法原意(图)(2)

2012年04月09日 10:53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闯黄灯受罚江西无先例

  对于闯黄灯现象,江西交警部门对“闯黄灯违法”的首例个案有怎样的认识?

  4月8日,记者采访了南昌市西湖交警大队交警徐永华时,他向记者介绍了现实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比如在八一大道和孺子路这边,属于交通比较拥挤的路段,我们一般是在黄灯亮起的那一刻,交警立刻转身示意车辆停下来等候黄灯,到下一次绿灯亮起时再通行。”

  徐永华表示,“我们平常说的‘宁等一分,不抢三秒’,三秒指的就是黄灯。南昌抢黄灯的情况很严重,黄灯的作用本来就是为了清空路口的车辆。”

  在现实执法中,“如果有车辆闯过黄灯,我们一般也会上前示意其靠边停车,拦下来提醒教育。”

  不过,对于闯黄灯进行处罚的情况,徐永华说:“首例闯黄灯案判决后,执法者也不好套此案例,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非英美国家实行的判例法。闯黄灯案判决出发点是好的,维护公共秩序,但从法理上有点牵强。”

  徐永华透露,南昌目前还没有处罚先例。

  4月8日,景德镇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王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没处罚过闯黄灯。”

  王旭认为:“黄灯是预告警示灯,客观理解是,必须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行。出了交通事故要因闯红灯负相应责任。”

  记者对江西省多个市、区、县的交警部门了解时,他们均表示,闯黄灯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处罚没有先例。

  行政处罚不能“一刀切”

  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尽管已经一锤定音,但“闯黄灯违法”在现实执法当中终究难“落地”。

  作为首例闯黄灯案中的原告,舒江荣庭后表示尊重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但对于黄灯到底该不该“闯”的问题,依然坚持自己的看法:“黄灯禁止通行以后,不是跟红灯完全一样了?那它的缓冲作用怎么来发挥?当车辆非常接近停止线时,黄灯突然亮起,怎么停下来,运动的物体是有惯性的。”

  网友对此也有不同声音。

  网友“交通1003晨冬”说:如果在我们这要较真的话,好多人都犯法了。

  支持者则认为,为了生命安全起见,应该全国推行。

  “平安乔司铁路”称: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

  有交通法专家表示:“从设置上来看,黄灯信号确实是为了在绿灯变红灯的过程中起到缓冲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实际也给了遇到黄灯信号的司机一个‘自由裁量权’,即明确‘黄灯时,我在哪里’,然后选择是继续前行,还是停车等待。”

  不过对于闯黄灯违法,司法界人士持对立观点的也不在少数。

  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晟认为,“闯黄灯违法”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提倡依法行政,依法才是有效处罚。黄灯的作用就是提供缓冲时间,否则黄灯等同红灯,就违背了设置黄灯的意义了。

  曹晟表示:“对于红、绿灯之间的黄灯,应当是提倡能停尽量停,而不能行政处罚‘一刀切’。假如司机40码靠近停止线,黄灯突然亮起肯定刹不住,就算停下来结果还会过线,而这时可能就是红灯亮起了,岂不直接闯红灯了。当然,通行效率和安全兼顾是最好的效果,这更需要相关法律不断的完善,减少歧义,避免误解。”

  同时,也有专家建议,可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后面增加:“黄灯亮起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这样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从法律上讲就更加有依据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6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38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新法制报 文/图 记者尹剑 实习生张志芸)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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