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最高赔偿额达300万元 仍被认为偏低(2)
赔偿金额仍被认为“过低”
作为作家联盟诉苹果公司侵权案原告代理律师的王国军一直在关注著作权法的修改进程。他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主要关注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等问题,一直希望有关法律对于BBS、大型数字图书库或者是网络文库转载著作时要区别对待,还有互联网盗版等问题。这些方面已经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案件。”
查阅相关资料,记者注意到,此类诉讼不论是在发生频率上还是维权者的数量上,十几年来一直呈现增长趋势:
1999年,王蒙等6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最后胜诉,成为国内关于网络版权最早的案件;
2007年,张抗抗等7位知名作家状告书生网,400位学者状告超星盗版;
2009年,女作家棉棉状告谷歌。此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签头组织多位作家向谷歌维权,谷歌最终向中国作家道歉,并达成相关协议;
2011年,贾平凹等50位著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发表《“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同年,由当当网、京东网及执行人贝志城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作家维权联盟”,成为打击网络盗版的常设机构,为作家争取权益系统化,和数码领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斗争;
2012年,面对苹果侵权一案,作家维权联盟率先将苹果公司推上法庭。
“我们为什么要打法律这场仗?”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只有在法律的压力下,对方才会有所改变,他们尽量在组织证据,希望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有所突破,争取更大金额的赔偿,希望借此能够推动中国在法律层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
“虽然没有特别明确的设计,但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了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个从某一个角度来说是加强了对于著作权在网络中的保护。”张平说。
作家联盟诉苹果公司一案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便是高达5000万元的赔偿金额。
“作为此次草案的一大突破就是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关于赔偿金额,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介绍说,“草案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这也打破了原来的‘填平’原则,有点惩罚性赔偿的意思。同时,草案借鉴专利法的规定,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此外,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增加了1至3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也就是说,法定赔偿最高可能会达到300万元。”
不过这最高值的“300万元”在作家联盟的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面前还是显得有些“渺小”。王国军向记者表示:“300万元的标准还是偏低的。赔偿标准没有考虑到价值较高的作品的情况,有的热销文学作品本身的价值就已经在千万元以上,加上维权成本等,如果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较低的话,根本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不能遏制或打击侵权盗版的继续蔓延和扩大。”
本报记者赵丽
本报实习生罗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