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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男子离职后从事老本行 被原单位索赔33万元(2)

2012年05月30日 11:00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调查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应以自愿平等为前提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孔建祥律师,曾是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的委员,代理过多起“竞业禁止”纠纷官司。

  孔律师解释说,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劳动者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协议主要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是其他不接触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是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同时必须是双方自愿。

  但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不过,孔律师同时表示,目前竞业禁止协议基本由用人单位单方制作,作为员工,无选择权或修改权,在签订协议时也基本没有发言权。有的根本不看就稀里糊涂签字了,也没拿到协议文本,平时也不注意,等到企业找上门来了才知道有这么回事,此时已经比较被动了。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竞业禁止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江干区法院预备审判庭朱学军庭长则分析指出,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朱学军庭长表示,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出现纠纷,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他已经因为另一方的行为,利益受损。法院也不是其约定多少就判赔多少,而是根据其受损情况判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说法

  遭遇“竞业禁止”的人还真不少

  左扬,22岁,去年7月从上海戏剧学院毕业。刚走出学校,走上社会的他,如今也被“竞业禁止”所困扰。

  今年2月16日,左扬向杭州一家舞蹈培训机构办理辞职手续时,人事部主任要他必须签一份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一年内左扬不能在杭州从事舞蹈教学,舞蹈培训机构每月给他3000元补偿,否则就要赔他们10万元。

  左扬来自湖北,11岁开始学习国标舞,从学校毕业后,就应聘到杭州这家舞蹈培训机构,这是他的第一份工作。他签了4年的合同,在那里成为一名专职的国标舞老师,还是国标组教研组组长。

  因为老东家一直不肯给他办理辞职手续,他每次去其他单位应聘时,招聘单位大多会接到老东家的电话,每每让他的应聘告吹。

  左扬有些不明白,自己学了11年舞蹈,舞蹈技能都是从学校学来的,并不是杭州这家舞蹈培训机构的秘技。对方有什么权力,不让他在杭州继续做这一行?

  左扬提到,在2011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并没有将竞业禁止条款单独列出来,只在第8条款上附加了一句“《职务说明书》、《员工手册》和企业其他相关制度为本公司的附件,是本公司的有效组成部分”。

  而《员工手册》是2011年9月19日下发的,左扬表示签《员工手册确认书》那天,他请了假不在单位,根本不知道当中有一条,说“离职之后一年内不能从事舞蹈教学”。

  对此,杭州这家舞蹈培训机构事后解释说,左扬是学校的教研组长,掌握着大量的学员资料,他可以不重新签竞业禁止协议,但根据员工手册,该履行的竞业禁止还是要履行的。而且舞蹈培训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给予每个月一次的补偿金,3月1日第一笔3000元补偿金已经打到左扬的银行卡里了。

  像沈先生和左扬这样,遭遇“竞业禁止”的人到底有多少,目前尚未有权威统计。不过滨江区法院表示,今年上半年,该院受理了至少四起类似的纠纷。

  而江干区法院预备审判庭朱学军庭长也向记者表示,该院也受理调解了不少相似案例。此外,包括杭州市中院、西湖区法院、萧山区法院都有“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判例。(通讯员 金炜 记者 陈洋根)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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