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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主审法官详解“中国黄金第一案”断案始末(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6月29日 11:3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确认“纸黄金”业务合法性

  既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也不能让老百姓赚来的钱平白无故被扣划,对于这个案子的审理,褚飞慎之又慎。

  首先,褚飞要确定的就是济南泺源工行开展的“纸黄金”买卖业务是否合法。然而,让褚飞意外的是,济南泺源工行竟然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合法性。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褚飞发现开展“纸黄金”业务的不仅仅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也开展了类似业务。

  “这么多大型国有银行开展这项业务这么多年,每年交易量大得惊人,怎么可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呢?”褚飞心中充满了疑惑。

  通过与济南泺源工行案件代理人交谈,褚飞发现,代理人对银行开展的这项业务并不熟悉。“如果明明有证据,却因为代理人对银行业务不熟悉,该提交的拿不出来造成银行败诉,对银行来说太不公平了。”褚飞告诉记者,谁主张谁举证,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从法律上讲,法官没有丝毫过错,但是这很可能导致事实上的错误。

  在他看来,这个案子已经不能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需要能动司法,依职权取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完成举证义务。

  就在这时,一则新闻引起了褚飞的注意。“新闻里说的是,2006年,工商银行‘纸黄金’业务得到了批准。”办案就要把案子办成铁案,为此,褚飞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查阅相关资料、批文,并引导当事人找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5]11号)等有效证据,最终确定济南泺源工行开展“纸黄金”业务的合法性。

  银行是中介还是合同当事人

  本案中,原被告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

  “认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地位对于本案至关重要。千万别小看这名称的差别,如果是中介的话,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没有权利撤销这126笔交易。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褚飞说。

  张某认为济南泺源工行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是“纸黄金”买卖的服务中介,不属于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他与济南泺源工行之间系代理关系,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关系。

  而济南泺源工行的观点与之相反,其坚称在这些交易中,银行都是以买卖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张某成交的,并非中介。

  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对于两方观点,孰是孰非,褚飞并没有轻易下结论。

  审理中,褚飞遇到了一个不小的难题:银行“纸黄金”业务已开展多年,但相关法律、法规却非常缺乏。全国没有任何法律,银监会也没有对这项业务制定任何交易规则。

  然而,褚飞通过对所有交易记录调查分析,发现了一个奇怪现象:张某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银行和张某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

  “从这些记录来看,交易全是在张某与银行之间产生的,在满足成交条件后,银行与张某进行‘纸黄金’买卖,银行并非撮合客户与客户之间成交的中介。”这个细节让褚飞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张某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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