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详解“中国黄金第一案”断案始末(3)
参与互动(0)是不当得利还是合法交易
作为交易一方的银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已交易完毕的“纸黄金”买卖行使撤销权。这也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张某认为,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操作平台进行黄金买卖,全部交易都经过银行交易系统审核通过,合法有效,银行无权撤销这些交易,他要求银行归还被其划走的2100万余元交易所得。
济南泺源工行则反驳称,这126笔“纸黄金”交易,都是张某投机取巧进行的,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撤销,银行有权划走其非法所得。
褚飞发现了一个重要细节:张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止损委托”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他委托买入价在141元至150元之间,所对应的银行报价在150.01元至163.84元之间,成交价格都比对应的银行即时黄金报价低5.01元至22.00元。”
对于“止损委托”,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页的定义是:为了避免价格波动带来更大的损失,订立的一种委托。客户按照止损委托方式交易时,电话银行会通过语音方式进行提醒,“现在你将建立止损委托,如果你输入的汇率优于即时汇率,委托订立将不成功”。按照以上定义,张某采用止损委托方式时,其设定的买入价格,不应低于银行的即时黄金报价。可是张某选择了止损委托方式的同时,又以远低于即时黄金报价设定买入价格,显然违反了“止损委托”的概念和交易规则。
褚飞还发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纸黄金”交易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有作出正确判定,造成违法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被误认为正常交易。
“工商银行该交易系统当时存在漏洞,其人为设定是即时报价上下浮动20%,就是正常交易,只要不超过20%即是合法交易,系统就会予以确认,其实在20%之内也有非法交易,张某就是钻了这个空子,这些交易其实并非银行本意。”褚飞说,案件的事实真相,随着调查审理的深入,越来越清晰。
通过查询交易记录详单,褚飞还发现,张某曾经将黄金交易价格设定为几元甚至1元,试探银行交易系统的底线。直到试出其报价低于银行即时报价20%亦能成交这个节点,就大量进行交易。
“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张某是故意为之。”在褚飞看来,这些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只是投机行为未构成诈骗
由于这是当时银行业第一起因为“纸黄金”系统漏洞引发的诉讼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轰动。
有人说:利用银行系统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应追缴所得,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就像深圳的“许霆案”一样。也有人说:这是一笔一笔的交易,经过了受理、审查、确认的过程。我获利了,就是不当得利?如果赔了呢,银行也会负责吗?
褚飞表示,张某利用银行系统漏洞,短短十天内,频繁交易达126次,致使其账户内余额由几万元骤增至两千余万元,显然属于不正常交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对于这种既违反交易规则,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对于银行而言,因为其交易系统未能作出正确识别和判断,导致异常交易结果的发生,属于银行通过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系统表现出来的重大误解行为,银行有权将张某不当所得划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有媒体将该案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褚飞认为,两个案子的区别在于,本案被告张某没有实实在在拿到钱,银行已及时将其不当所得划走。张某是利用银行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和交易规则的不完善进行的投机,但其只是投机行为,没有构成诈骗,不构成刑事犯罪。
褚飞表示,本案当事人利用了银行交易系统的漏洞,在非正常的价格下完成了交易,这个价格是非真实的,与交易的“真实性”原则相背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定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当事人拒绝返还,银行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对异常交易予以撤销,以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我国民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遵守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本案判决正是遵循了这一理念。”褚飞说。(记者余东明王家梁 通讯员周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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