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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被告人均称不知地沟油业务(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8月31日 08:2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中间商

  每车油约提1000元佣金

  中间商程某是江苏人,她在网上认识格林公司的柳某后,便为柳某牵线搭桥寻找下家。2009年6月,程某把柳某介绍给了河南一家粮油商行的女老板袁某。

  公诉机关称,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通过被告人程某介绍,被告人袁某从格林公司购入大量劣质成品油,加价销往河南省新乡市、三门峡市等地的一些粮油经营部和食用油批发部。同时,袁某自己也将收购来的油经灌装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大排档、油条摊业主,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据程某交代,她为袁某和柳某介绍业务往来,可以提取每车油约1000元的佣金。她还为陕西的一家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老板李某介绍了柳某,柳某则于2011年六七月将劣质成品油销售给李某,销售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程某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袁某只是柳某销售对象的冰山一角。起诉书上显示,柳某对山东聊城的一家粮油公司的销售金额达569万余元;对河南两家油脂公司的销售金额达6618万余元;对山东济南一个商贸中心的销售金额达1683万余元;对河北一个粮油经销处销售金额达703万余元;对陕西一家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达44万余元。

  销售商

  利益诱惑泯灭了良知

  河南两家公司——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与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员工,是这次开庭审理的第三个案件的被告人。该案的第一被告人卜某,则是上述两家公司的董事长。

  公诉机关称,卜某指使公司相关人员从格林公司大量购入劣质成品油,后公司员工将其和正常豆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勾兑,并以正常豆油名义销售给下家。下家分成3个流向,一是诸多食品厂,销售总量达160多吨,销售金额达150余万元;二是一些生产饲料企业,销售总量达1.37万余吨,销售金额达1.54亿余元;三是制药厂商,主要是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惠康公司对其销售总量达1.62余万吨,销售金额达1.45亿余元,庆隆公司对其销售金额达5515.7388万元。两家总额共超两亿元。

  在明知惠康公司采用上述手段对外销售豆油的情况下,作为公司员工的另几名被告人“通力合作”,业务员积极为公司联系业务,会计、出纳则运行财务完成交易,公司副经理和驾驶员还改装了惠康公司的几辆油罐车,以方便其在接受买方企业的抽油样检查时暗做手脚,通过检测。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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