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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中国拟规范养老机构门槛:具专业人员床位10张以上(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6月03日 11: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换发许可证】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和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设立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依法登记】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应当到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许可事项变更】养老机构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终止情形】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到原许可机关交回设立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停止服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设立许可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办理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设立许可证注销】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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