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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一份“过期”的劳教决定书:待在老家被认定“在逃” (2)

2013年07月30日 09:2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过期”的劳教决定书

  为何张淑芝人在望奎三年公安按兵不动,三年后又把她从京城带回?望奎县公安局通过县委宣传部给出的回复是:“张淑芝因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劳动教养一案,当时办案单位是我局红卫派出所,由于该案并非刑事案件,因此未对张淑芝进行网上通缉,也未向我局各单位发案件协查通报,我局其他单位及民警因不了解案情未发现或抓获张淑芝属正常现象。

  同时,虽然有证据说明张淑芝三年期间多次在望奎逗留,但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业务工作比较繁杂,况且张淑芝仅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非重大犯罪活动,对其的工作力度不是很大,未及时发现也属正常现象。”

  张淑芝表示不服:“就算公安找不到我人,难道三年后逮到,就可以凭原来的劳教决定书把我关起来吗?”

  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张红云律师指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绥化市劳教委2006年已经作出劳教决定,也已失去法律效力,依法不应再去执行。何况这份劳教决定书填写的时间是2006年,执行的期限是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

  黑龙江省劳教局管理处张处长也向记者表示:“望奎公安局在投送张淑芝时,确定张淑芝是在逃,所以依据80年代公安部有关在逃的规定,5年内都可以对其抓捕。但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张淑芝重新下达劳教通知书和决定书。这是当地公安机关对张淑芝案件的日期执行得不够严密。”

  黑龙江省法制办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应制作《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并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送达回执交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机构。

  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的二日内,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依据、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和被侵害人。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按指印。

  该负责人认为,绥化市有关部门在处理张淑芝一案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明知张淑芝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和户口迁移的情况下,不对张淑芝进行抓捕,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的“告诫”

  7月29日上午,绥化市公安局宣传科长史雨昌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史科长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对张淑芝做出的劳教决定,是依据相关法律做出的,批准程序也严格依法。只是因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不在望奎,而她又非杀人犯,对社会危害不大,所以才在她进京上访时抓获。

  在采访中,史科长再三强调,张淑芝多年来四处上访,甚至在北京一些敏感地区也留下足迹,是典型的“无理访”。望奎县、绥化市、黑龙江省几级信访部门都有结论,不必过分纠缠细节。

  当记者提出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劳教确实程序有问题时,史科长回答:“程序合不合法,去找司法部门,不是我们宣传部门的事。”

  他又告诫记者,“你不要仅仅揪住这一点不放,要把整个事情理清,还原事实。”他还提醒记者不要只抓住这一点“做文章”。

  针对2006年的劳教决定并未依法提供给当事人,史科长的回答是:如果她聘请律师,依法提起诉讼,走相关法律程序,他们是准许律师调卷的。记者提出,张淑芝家人聘请的律师在2010年3月曾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被拒时,史科长让记者“不要听信他们的一面之词”……

  我国著名劳教制度研究专家王公义认为,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民一旦被决定实施劳教,决定机关必须向本人或家属“当面”宣读决定并提供决定书原件,本人不在则须通知家属。

  “从2006年至2009年,张淑芝劳教决定做出三年间,曾先后几次到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办理手续,证明她一未上访,二未‘在逃’,公安机关用‘在逃’开脱内部管理不善的责任是站不住脚的。”王公义说。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王公义认为,用一个过期的劳教决定对张淑芝实施劳教,该行政行为对她造成了伤害和损失。此后她又因劳教程序违法上访,7次被行政和刑事拘留。这一系列对张淑芝的伤害,都应给予国家赔偿。

  从2010年起,张淑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多次前往绥化市法院递交有关状告劳教委的立案申请,结果法院都以她不能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为由而不予立案——劳教部门至今未向她提供劳教决定书原件。

  王公义强调,张淑芝向人民法院提起状告劳教委的行政诉讼,法院必须受理。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告官”的举证责任在政府一方,法院以张淑芝不能提供法律文书为由不予立案明显是在推诿。

  他说,堵住百姓从司法角度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既是不依法办案,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坚持讨要的“说法”

  7月29日,张淑芝收到妹妹关于母亲病重的通知,她和姐姐分别从京城及内蒙古启程,赶回望奎老家探望78岁高龄的老母。

  提起家人,张淑芝一脸惭愧。她自觉这么多年为了讨一个说法,放弃了丈夫、放弃了孩子,不但不能在家尽孝,还经常令家人担惊受怕。

  张淑芝告诉记者,母亲当初丧失行动能力,就和自己的经历直接相关。2011年3月的一天,母亲无意中听到公安和妹妹的通话,说公安准备再次对上访的她实施拘捕……本来就体弱多病的母亲扛不住惊吓,自此一蹶不振,再没下得床来。

  按张淑芝的说法,她的上访之路分为前后两段。中间的一口“气”断了三年,劳教一出来,她就给“接”上了。自2010年10月起,张淑芝把在京上访当成“主业”,团河、角门、吕村,很多地方都留下了她租住过的痕迹。身体好的时候,到新发地帮人择择菜,一天能挣上个十几二十元,张淑芝说她会尽力做些“讨生活”之事,支撑自己“讨公道”。

  张淑芝说,最初的时候,她只觉得单位处理问题不公,不该给病中的她停发工资、不予报销、单方辞退……她想把该给自己的钱“拿”回来就行了。可事到如今,自己要的好像已经不仅是钱,甚至可以说不是钱,而是一个“说法”:凭一个失效了的法律文书,将自己投入戒毒所劳教一年,365天丧失人身自由,这是不是属于违法?如果属于违法,自己是不是该获得相应国家赔偿?

  在此之后,她又因被错误劳教不服上访,换来了前后7次的行政(刑事)拘留。这笔账是不是也应该算在错误劳教头上?是不是也该有人对此负责?

  张淑芝说,自己病魔缠身,钱对现在的她而言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她要在法律上较量出究竟。文并摄 本报记者 张倩 《中国妇女报》社黑龙江记者站刘福国站长对此文亦有贡献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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