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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深圳沙井原官员做黑社会保护伞终审死缓改无期(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0月22日 07:0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保护伞”因坦白改判

  一审期间,刘少雄因其“保护伞”的特殊身份而备受关注。一审判决后,刘少雄不服提出上诉。此次二审宣判,因其总和刑期由一审的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再次成为瞩目的焦点。

  审判长马建兵介绍,一审判决刘少雄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二审审查,对其犯受贿罪的量刑部分进行了改判。

  法院查明,刘少雄得知陈垚东出事后,同沙井街道某领导商量并在办案机关采取措施前上缴了1000万港币受贿款存入廉政账户,并嘱其向宝安区委汇报,但并未说明受贿来源。在深圳市纪委将其带走谈话后,刘少雄供述了收受陈垚东1000万港币的事实。

  二审认为,虽然被告人刘少雄通过沙井街道办退赃,但系被纪委控制后才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坦白从宽确定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新规定,刘少雄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坦白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又全额退赃,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将刘少雄犯受贿罪的量刑由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

  关于刘少雄提出自己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诉理由,马建兵介绍,二审认为,刘少雄明知陈垚东是沙井最大的“黑老大”,还借助黑恶势力处理村民纠纷;收受陈巨额贿赂并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客观上助长了该组织的发展壮大。故刘少雄依法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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