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新县交抱婴案答辩状:无证据表明存在该信息
安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答辩状内容
由《法制晚报》首报的《河北抱婴案》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上午,记者通过18年前女儿被抱走的刘家拿到了安新县政府的答辩状及提交的证据目录等相关材料。
对于刘家诉求“公开当年被抱走女儿被送的地址和收养人及生活状况”,这份由安新县政府作出的答辩状称,其并未掌握这一信息,更没有制作过这样的信息,不属于答辩人信息公开的范畴。
此前,《法制晚报》在10月29日曾以《女婴出生不久被抱走 18年不知下落 法院起诉、检察院调查均无果后——政府责令须公布》为题做过报道。1995年5月28日,刘老根、夏凤各夫妇有了他们的第3个孩子。因不符合规定,孩子在出生12天后被人留下400元钱后强行抱走。
18年间,刘家四处寻找被抱走的孩子。
县政府
“未掌握相关情况无告知义务”
日前,刘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求明确告知其计划外生育的女儿送养及收养情况,获得法院立案。
《法制晚报》记者独家获悉的这份安新县政府的答辩状只有两页共分三部分,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否定。
答辩状称,对于刘家要求县政府公开其计划外生育女儿被送的地址和收养人及生活状况,安新县政府称,并未掌握这一信息,更没有制作过这样的信息,不属于答辩人信息公开的范畴。
对于刘家要求县政府公开其计划外女儿被送的地址和收养人及生活状况,县政府称,政府已向刘家公开告知书,已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同时,安新县政府还称,刘家要求告知1995年6月8日对其计划外生育女儿处罚的信息,这在之前向县政府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并未提到,县政府同样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答辩状还称,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是信息存在且被申请机关掌握,并且应当是现有的信息,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存在刘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